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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员工走劳务派遣的请示(关于提高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待遇的请示)


【锐德法务 研究员 河西】


答复意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从劳动法律关系上,劳务派遣机构是该地区员工的用人单位,你公司由原来的用人单位变为用工单位,你公司与该地区员工原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不再履行,你公司应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由于你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因此,双方原签订的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均终止履行,不再继续有效。为保护你单位的合法权益,减少劳务派遣用工风险,你公司需与转换为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员工重新签订保密、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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