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发票税务登记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电子版用的发票;
4.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税务主管部门批复副本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南宁原南宁件及复印税务登记件;
5.非居正副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税务验登记证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正副原件及电子版复印件;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副本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登记证;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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