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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分成(城市维护建设税实行的是地区差别比例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热点问答(一)


浙江税务 2021.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以下简称《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税法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将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大体延续了现行税制框架和征管模式,征税范围、税率未发生变化,对部分机制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那《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有哪些内容和变化?请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问:什么是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问:计税依据有什么变化?


答:主要变化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将现行增值税留抵退税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以减轻纳税人负担。


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规定,对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问: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吗?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从法律层面明确,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税率是多少?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平移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有关税率的规定,税率前后保持不变,即根据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行政区域,将税率分为三档:市区7%,县城、镇5%,其他地区1%。


问: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随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而减免。城市建设维护税法实施后,国务院可依法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制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免税优惠。


问:如何申报缴纳?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一种附加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同时扣缴。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自今年8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消费税分别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真正实现了主附税的同征同管,不仅减少了纳税人填写表单数量,提高办税效率,而且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提升了办税体验。


来源:财产和行为税处


契税法热点问答(一)


发布时间:2021-08-09 18: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将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浙江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7月30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9月1日起和《契税法》一并实施。《契税法》和《决定》对浙江省的契税纳税人会带来什么影响,请让我们来为您解答:


1.问:什么是契税?


答:契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过程中,承受的单位和个人所要缴纳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房屋的买卖、赠与和互换过程中,以及其他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缴纳的一种税。


2.问:《契税法》对浙江省有哪些授权?


答:《契税法》第三条和第七条对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有3项授权:一是在法定税率幅度(3%—5%)内提出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二是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三是确定特定情形下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授权的具体内容须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3.问:制定《决定》的内容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税收法定。《决定》充分体现《契税法》“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的立法宗旨,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浙江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减免税政策。二是保持稳定。《决定》根据《契税法》等相关规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了现行税率不变,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三是方便征管。《决定》既充分考虑与浙江省现行契税税率和减免政策相衔接,又统一了全省契税减免政策,方便税务部门开展征管。


4.问:《契税法》和《决定》实施后对浙江省纳税人有什么影响?


答:《契税法》规定的契税税率范围为3%—5%,浙江省实行的是最低税率3%,与省内现行契税税率一致。本次《契税法》和《决定》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保持现行的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对部分减征和免征契税的政策内容作了调整,并未增加纳税人的负担。


5.问:浙江省的契税税率为3%,那原先的优惠购房税率还存在吗?


答:《契税法》第六条明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此可见,在《契税法》正式施行后,国务院仍可以针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制定减免税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关于居民购买第一套房和第二套房、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安置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优惠税率政策在法定时间内依然有效。


6.问:浙江省的《决定》与之前的政策有什么变化?


答:最大的变化就是将全省“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超出货币补偿的部分和“因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需要支付差价的部分,统一减半征收契税,也就是对超出部分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解决了原先优惠政策在省内部分地区并不统一,纳税人跨区域享受优惠政策存在争议的问题。


另一个变化就是进一步将“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明确为全部免征契税。


7.问:《契税法》中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契税差别税率,浙江省是怎么考虑的?


答:经过前期的调研、论证,现阶段暂不设定差别税率。确有需要时,由省政府根据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状况,在《契税法》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实施差别税率的具体建议方案,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8.问:契税在哪里缴纳?


答:《契税法》规定,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9.问:契税缴纳和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有什么关系?


答:《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查验契税完税、减免税凭证或者有关信息。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我省契税缴纳已经融入不动产登记 “一件事”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线下(大厅)、线上(网站、手机)途径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一次性办结房地产交易过程中涉及的缴税、登记、发证所有业务,无需多头跑、多次跑。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及相关规定知识问答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订阅号 2021.8.17


1.契税税率是如何规定的?优惠税率继续执行吗?有什么变化?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以下简称《契税法》)第三条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证办法的决定》第一条规定,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对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契税优惠税率,目前仍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执行,即购买家庭第一、二套住房的契税优惠税率保持不变,承受土地、非住房、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税率从4%降至3%,体现了保持税制稳定、合理减轻税负的立法精神。


2.9月1日后申报契税是否直接按照3%税率缴纳?


答:《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因此,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对于2021年9月1日前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适用于4%契税税率;对于2021年9月1日(含)之后签订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适用于3%契税税率。


3.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含增值税?


答: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包含增值税。


4.《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契税法》第九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


因此,纳税人要根据土地、房屋权属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适用税率。比如适用于家庭购买首次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住房的,根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来判断家庭住房套数,是否适用于优惠税率。


5.《契税法》实施后契税的纳税期限有何变化?


答:根据《契税法》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相比《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主要变化是将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合二为一,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可一次性完成申报缴税。


举例来说,假设市民A先生于2021年9月1日以后购买了住房,他只要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时完成契税申报缴税即可,一次就可完成申报、纳税、登记。


6.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如何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非住宅税率计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明确,不动产以不动产单位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位具有唯一编码。因此,与房屋同一不动产单元的,可以与房屋相同的税率缴纳契税;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按照我省法定税率缴纳契税。


7.乡镇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缴纳契税吗?


答:为与《土地管理法》进行了有效衔接,《契税法》在关于征税范围的条款中,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修改为“土地使用权出让”,这意味着《契税法》正式实施后,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也要按规定缴纳契税。


因此,2021年9月1日之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集体土地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按规定缴纳契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则不属此列。


8.购买已装修房屋的,该如何计征契税?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承受已装修房屋的,应将包括装修费用在内的费用计入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因此,在购买已装修房屋时,无论是销售方单独收取的装修费用,还是将装修费用作为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均要计入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并征收契税。


9.哪些情形,税务机关需要核定契税计税依据?


答:根据《契税法》第四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的情形是指:一是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二是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10.企业厂房被政府依法征收后,选择房屋进行补偿,能否享受契税优惠?


答:我省《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明确,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因此,纳税人的房屋被政府依法征收选择房屋进行补偿时,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11.建设过程中,容积率发生变化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需要补缴契税吗?如何缴纳?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明确,改变土地性质、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缴纳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当日。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


因此,对于容积率发生变化需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的,应根据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契税。对于这类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报缴纳契税。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依法缴纳滞纳金。


12.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13.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


14.契税法实施后,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是否仍然免征契税?


答:《契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的规定已经废止。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日,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日。在2021年9月1日前签订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合同,仍然可以按照“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之规定享受契税优惠。


15.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哪些情形可以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以申请退税:


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2.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地出让价款的;


3.在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返还房价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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