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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资金账簿印花税计税基础(印花税计税依据及税率)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适用税率为万分之五。


国税发(1994)025号文,将其中“记载资金的帐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如果仅变更税务登记证上的法人代表,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金额总和未变,不涉及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规定,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即除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书据以外的股权转让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股东改变,就涉及到了股东股权转让,应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计算公式=(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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