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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食用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吗)

根据我国增值税管理相关规定,对于购买成品油,一般纳税人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进项税。而在加油站,只要消费者提供真实的税号和公司名称等符合开票条件的信息,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大型企业来说,企业油卡使用比较复杂,有业务招待用油卡,有赠送供应商油卡,有员工福利油卡等。企业车辆类型也较复杂,有生产经营用车辆,有员工福利车辆,有承租车辆,有出租车辆等。


Q


20000元油卡分发给本单位无车承运业务所签运输合同的承运商。


增值税处理: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


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二、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Q


30000元油卡无偿增送给下属子公司。


增值税处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在本单位抵扣,无需作进项税转出。


理由:增值税相关法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无偿增送给他人,属于增值税法规中的“视同销售”。


Q


20000元油卡分发给下属分支机构(同城分公司)车辆使用,该分支机构属增值税汇总单位。


增值税处理: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在本单位抵扣,无需作进项税转出,但分公司不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给总公司。


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上级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上级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Q


5000元油卡赠送给供应商。


增值税处理:所含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同时还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理由:赠送给供应商属于企业业务招待费的一种变相形式,根据增值税法规,用于业务招待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Q


40000元油卡分发给公司租入的车辆(从租车公司租入)。


理由:此种行为不属增值税法规上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任一种


Q


10000元油卡分发给出租的车辆(租赁给别人)。


增值税处理: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无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但油卡分发给出租的车辆(租赁给别人),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Q


30000元油卡作为员工福利分发给中层以上干部。


增值税处理:所含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理由: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具体的有:1.……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Q


40000元油卡派发给本公司收派货物人员使用(收派员是非本单位员工,车辆也不属于本单位)。


增值税处理:所含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无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但油卡分发给收派人员使用(收派员是非本单位员工,车辆也不属于本单位),需作“视同销售”处理。


理由:此种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法规上的“不可以抵扣进项税”的任一种。


Q


20000元油卡分发给本单位免增值税税项目车辆使用。


增值税处理:所含的增值税不可以抵扣,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理由: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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