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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土地使用税税率是怎样规定的(土地使用税的税率是多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的批复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和政发〔2019〕1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包府字〔2019〕1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呼政发〔2019〕9号)、《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呈报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兴署发〔2019〕7号)、《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通政发〔2019〕23号)、《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赤政发〔2019〕15号)、《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提请批准<锡林郭勒盟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锡署发〔2019〕6号)、《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政发〔2019〕1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鄂府字〔2019〕8号)、《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巴政发〔2019〕1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乌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乌海政发〔2019〕9号)、《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阿署发〔2019〕10号)、《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满政发〔2019〕4号)、《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批准<二连浩特市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请示》(二政发〔2019〕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具体税额标准调整以附件1至附件14为准。


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执行时间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三、上述执行时间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保持当地应税土地的等级和范围不变。


专此批复。


2019年3月21日


通辽市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额标准调整方案


一、市辖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科尔沁区


一等地:9.6元/平方米;


二等地:7.2元/平方米;


三等地:5.6元/平方米;


四等地:4.0元/平方米;


五等地:2.4元/平方米;


六等地:1.6元/平方米;


哲南农场(工矿区部分):2.4元/平方米。


二、市所属旗县(市、区)应税土地单位税额标准


(注:含非民政部门在册的区划)


(一)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等地:1.6元/平方米。


(二)霍林郭勒市


(三)开鲁县


一等地:5.6元/平方米;


二等地:4.0元/平方米;


三等地:2.4元/平方米;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四)库伦旗


(五)奈曼旗


(六)扎鲁特旗


四等地:1.6元/平方米;


扎哈淖尔煤炭作业区、801稀土矿矿区、叶腊石矿区:4元/平方米。


(七)科尔沁左翼中旗


珠日河牧场(工矿区部分):2.4元/平方米。


(八)科尔沁左翼后旗


乌兰煤炭作业区(金宝屯煤炭工矿区)、巴胡塔工矿区、查金台牧场(工矿区部分):4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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