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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小型微利企业2017年享受企业所得税)

高新企业技术转让能否按15%税率减半缴纳所得税



问: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2018年度生产经营所得为1800万元,另外本年度还将一项专利技术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600万元,符合税收优惠条件,请问我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能否按1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如何填报?


答: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7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和第九十条规定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指居民企业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能适用1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要按25%的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你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800×15%+(600-500)×50%×25%=282.5(万元)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分析填列如下:


你公司2018年度利润总额为2400万元(1800 600),技术转让所得填列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表中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以及应分摊期间费用忽略,只体现减免的数字。



将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的第12行11列的数字填入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0行,得出最终应纳税所得税额1850万元(2400-550),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填列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和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1表的填列省略,只体现A107040的数字填列),A107041表第2行填列185万元[1850×(25%-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附件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第29行“二十九、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纳税人同时享受优惠税率和所得项目减半情形下,在填报本表低税率优惠时,所得项目按照优惠税率减半计算多享受优惠的部分。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集成电路生产项目、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同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税率政策,由于申报表填报顺序,按优惠税率减半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应在本行对该部分金额进行调整。本行应大于等于0且小于等于第1 2 … 20 22 … 28行的值。计算公式:本行=减半项目所得额×50%×(25%-优惠税率)。因此,A107040表第29行填列5万元[100×50%×(25%-15%)]



将A107040表第33行的数字填入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6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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