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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保险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


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11)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支出是从国家或者地方财政拨款的,而企业的养老金支出是由地方社保统筹基金负责的,这两条线之间的转移接续是国家和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面临的重大挑战。


一、2015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决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都要按照该决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从2015年开始,养老金制度开始“并轨”,所以,在2015年前后,我们国家针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分别出台了不同的政策。


二、2001年,《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


2001年,《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对从机关事业单位到企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作出了相关规定:




一、对于职工从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的规定: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


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X在机关工作年限X 0.3% X 120个月。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其实这个规定不难理解,因为当时在很多的机关事业单位还没有开展养老保险改革,所以,很多机关单位的职工是没有缴纳社会养老费的。那么,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工作,或者离职之后再到企业工作,只能把在机关事业单位的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然后与职工在企业的实际缴费年限一同累计计算,最后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但是,视同缴费年限的累计最后是用来计算能够拿到的统筹账户养老金的,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只能从在企业参保时的时候建立的个人账户开始计算。如果不补建个人账户,只按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工龄,也势必会影响到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水平,于是,这个政策中会根据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再给予一次性的补贴,这个补贴会进入我们在企业参保之后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等到我们退休的时候再按规定的计发月数按月领取。




二、从企业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规定: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


已建立的个人账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月按1/20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①我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后,原来在企业中的连续工龄可以与我们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工作年限合并,等到退休的时候,可以按照机关事业单位以工龄计算养老金的办法领取养老金。




②我们本来在企业的时候是有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那么就会有一个个人账户,个人账户里面的钱其实是属于我们现在为未来的养老生活积累的,是我们自己的,不能因为我们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之后就把这笔钱收走了,所以,社会保险经办机关会把它封存起来,并且按国家规定管理计息,等到我们退休的时候,再根据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按月发给我们,但是,这个钱会抵减机关事业单位给我们发的养老金。




虽然说当时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有国家的政策指导,但我们发现实践起来还是非常困难的。事实上有很多人在当时那个时候都没有办法顺利地把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关系转到企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来分析:


①《通知》下发之后在各地执行的情况很不一样,对于没有开展公务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地区,涉及到的部门很多,操作非常复杂,实践中执行非常困难。另一方面,对于某一些已经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全员养老保险改革的地区,公务员已经参加养老保险很多年了,他们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到了企业之后,再由财政出钱为其补建企业养老保险账户,也就是说把视同缴费的那几年补回来是不现实的,而这些人在转入企业保险后,却不承认个人账户和个人缴费,只按不欠费处理,只按个人重新建立个人账户也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②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不论其在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是高是低,在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一律承认缴费年限,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养老待遇标准毫无影响地领取足额的较高的养老金也是不合理的。由于近年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差距越来越大,这势必会导致企业职工临近退休时想方设法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给机关事业养老基金的支出造成很大的压力。




③跨统筹范围调动人员只转移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就会对各地的统筹基金有影响。


就如一开始所说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支出是从国家或者财政拨款的,而企业的养老金支出是由地方社保统筹基金负责的,如果转移了地区上班,没把基金转移,只是把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了,新地区就要负责老地区工作那几年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新地区的社保基金就不乐意了。这些就是很多早年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到企业的人,都无法顺利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原因所在。


三、2017年《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2014年10月1日起,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之后,也就是实行了养老制度“并轨”之后,2017年1月12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2014年10月1日改革后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相关问题有了新的规定:




一、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


当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资金


当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要转移资金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就是待遇领取地。




二、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


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资金,转移的基金和上述一样。


另外,参保人员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至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调入企业参保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金经办机构。


参保人员因辞职、辞退等原因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保经办机构,以后在户籍地以外再就业,参保地要按(国办发[2009]66号)文件执行。


而参保人员在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后,待到达退休年龄时,按照国发办[2009]66号确定退休之后的待遇领取地。


另外,在2014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制度改革时,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由单位缴费的8%和个人缴费的4%组成,这个职业年金也是在退休之后才能领取的,相当于是在养老金基础上的另外一项福利。


所以,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要根据2014年10月1日改革之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然后以实账方式划转到本人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


如果我们从机关事业单位离职到新的单位工作,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就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如果新就业单位已建立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制度的,原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一起转移,并且工作人员在职期间死亡的,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也是可以继承的。




三、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


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部分转移比照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个人缴费部分


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


1998年1月1日之后按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对于单位缴费部分,


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另外,对于参保人员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还有可能在过渡期内,也就是在2014年10月1日到2024年10月1日期间达到退休年龄,那么这时候就会有过渡性养老金,这时候可以参考退休待遇领取地同等职务或者职称的人员的标准,确定按老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标准和新办法计算的养老待遇标准,最后再用新办法和老办法对比来计发养老金待遇。


如果是在过渡期之后,也就是2024年10月1日之后才达到退休年龄,那么就是直接按照新的办法计算养老金待遇了。


关于2017年的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与职业年金相关的决定的更多知识,可以找到相关的文件“人社部规[2017]1号和国发办[2015]18号”进行更多的了解


四、总结

总的来说,2017年人社部规[2017]1号文件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相关规定上,比2001年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更为详细,更能解决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其实,无论是以前的还是新的政策,对于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职工最重要的就是“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和相关的证明,特别是跨省跨社保基本统筹区域的,一定要到当地的社保局做好“视同缴费年限”账户的申请和建立,才不会影响到我们的养老待遇,具体的办理资料和办理程序,可以拨打当地区号 12333热线,让工作人员把相关办理指引以短信形式发送到我们手机上,或者直接到单位所在的街道办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咨询。




对于过往没有办法顺利实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历史遗留问题,相信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在逐步完善相关政策逐步落实,大家可以密切留意相关政策,特别是在退休前一两年的时候,就要做好相关资料和手续的准备,否则,等到退休再来咨询就来不及了。




希望能帮到一起愿意学习的人,一起进步,咱们下期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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