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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办法第78条(支付结算办法第七十四条)

原创: 齐秀洁 法金融




“清华大学教授被电信诈骗1700多万,贵州都匀某公司被电信诈骗1.17亿。电信诈骗案件至今仍然频发,银行汇款或转账是该类案件的关键环节。在木已成舟、船到江心后,受害者后知后觉,发觉被骗后可能要求银行给予配合。在该等情形下,银行的角色应当如何定位?法律上赋予客户的权利有哪些?受害人如何更好保护自身正当权益?银行与客户何以正确互动。本文将给以法律视角下的电信诈骗案应对思路。”




一、电信诈骗典型场景



父母亲正在家里看电视,看得很高兴,结果短信响了,打开一看,笑容瞬间就凝固住了,因为短信了内容是“爸妈我出事了,现在在外地,警察在抓我,现在身无分文,请赶紧汇款3000元,户名****,账号***。千万不要和我联系。”可怜天下父母心,现在独生子女居多,父母亲收到这样的短信可能都没有多想这可能是短信诈骗,心急火燎冲到银行,火速汇了3000元出去。在回家的路上冷静一想,这可能是短信诈骗,和自家小孩联系后发现被骗,此时又原路折回到银行,对银行说:“错了,错了。我们不是要汇款了,我们是被诈骗了,所以劳烦你们银行赶紧将这3000元给退回来,或撤回来”。


爷爷奶奶在家里看电视,看得很开心,突然短信响了,打开一看,更开心,因为短信的内容是“恭喜你中奖了”,但短信的内容还有第二段话“中奖之前应当先纳20%的个人所得税”,爷爷奶奶一想“纳税也是对的,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啊”,结果乐滋滋地冲到银行“纳税”去了,回家之后和儿子一讲,儿子听了之后很生气了:“这都什么时候了,这种短信还能信吗?这属于典型的电信诈骗!”所以爷爷奶奶和儿子三个人心急火燎赶到银行,跟银行说:“错了,错了。我们不是要汇款,我们是被诈骗了,所以劳烦你们银行赶紧把这钱帮忙给逮回来,或撤回来。







二、客户被骗后的撤销权与退汇权



汇兑业务在合同法上统称为委托合同,银行是受托人,客户是委托人。很明显如果从谁错与谁对的角度去归纳,在上述委托合同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均准确执行了客户的指令,只是因委托人风险意识不强导致指令下达的错误,属于客户有过错的情形。但客户虽有过错,并不意味着其权利的丧失。


在上述案例中,客户享有两个权利:


一是撤销权,也叫后悔权或反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对于非鲜活易腐、消费者定制类等产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再如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保监发〔2014〕3号第三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保险产品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15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并在合同中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即投保人享有15天无条件的解约权,虽然合同已经签订,保费已经缴纳,但投保人可以享有15天的冷静期或后悔期。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汇出银行查明确未汇出款项的,收回原信、电汇回单,方可办理撤销。”


据此,撤销权是针对款项尚未汇出的情形,此时汇出行仍然享有钱款的控制权。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中对“重大误解”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一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上述案例中,汇款人(受害人或错误行为人)往往可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委托合同。在实务中,可能出现银行配合客户撤销汇款业务后,客户提出要求银行返还汇款手续费(如有)。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换言之,在委托合同项下,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单方解约权,但解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损失。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银行甚至有权主张第二次手续费。







二是退汇申请权。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对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退汇;对未在汇入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银行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并将款项汇回汇出银行,方可办理退汇。”


由于款项已经汇出,相当于“木已成舟,船到江心”,汇出行已然失去了钱款的控制权。但在此情形下,法律仍然赋予了汇款人退汇申请的权利,法条中区分了差异情形。对于汇出行已经汇出,在实务中可能为到账、未到账(在途资金)和挂账(如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对于已到账的,汇款人的退汇申请权能否最终得以实现取决于与收款人协商的结果。如果双方认识,协商未果后可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如果系诈骗,应通过公安破案追赃以弥补损失。而对于挂账情形,由于并未入账,此种情况下应按撤销权实现的方式操作。




三、电信诈骗案下的银行义务



客户权利的相对面往往是银行的义务,或者是银行应当给予配合或协助之处,也可称之为是银行的附随义务。根据人民银行2002年《大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起行对发起的支付业务需要退回的,应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发送退回请求。接收行收到发起行的退回请求,未贷记接收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账户的,对发起人的退回申请,应通知发起行由发起人与接收人协商解决;对发起行的退回申请,由发起行与接收行协商解决。”


据此规定,发起行即汇出行有根据客户的申请,发起退款请求的附随义务,而接收行根据是否入账给予相对应的配合措施,接收行的附随义务主要表现为通知,而这种通知可主要通过线上方式加以实现。在实务中,容易诱发法律风险之处常表现为,若收款人和汇款人两者不相识,汇款人通过汇出行获知汇入行信息后,希望汇入行将收款人的联系方式直接告知汇款人,由于联系方式系收款人的隐私信息,根据2011年《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客户信息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开展电子资金转移与支付业务过程中,应不断加强客户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与管理。未经客户对本机构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客户名称、证件类型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通信地址及其他客户敏感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机构。”故只有经当事人同意或者授权,汇入行方可告知。





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由于电信诈骗类案件高发,加之不法分子通过改号软件、境外拨打和租借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等方式,加大了破案追赃的难度。受害人在疑案久攻不破的情况下,很有可能选择将银行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寻求新的权利救济途径。


尤其是在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5〕48号)、央行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9〕85号),对于打击电信诈骗提出从高从严要求的背景下,为避免银行因未尽在受害人被诈骗成功前的风险告知或提示义务,银行临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可疑汇款情况,应采取口头(有录音)或书面的方式告知客户向陌生人账户汇款的风险,在客户执意强行汇款的情况下,应通过采取要求客户签署不安全账户汇款风险责任自担告知书或单独截取银行已尽风险提示义务的监控视频(针对客户拒签的情形)等方式防范可能的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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