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二、裁判结果
(一)一审裁判结果
(二)二审裁判结果
昆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青民终235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昆源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海森抗辩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二、王海森赔偿青海昆源矿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2207421元及利息59589.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驳回青海昆源矿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再审裁判结果
王海森提出再审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9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申508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王海森的再审申请。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及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一、王海森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二、王海森应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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