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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20(2021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


随着各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不断的完善,


纳税信用应用场景不断拓展。


一处失信,将导致处处受限!





每年总会有纳税人


对自己违反了税收行为


导致纳税信用级别降低而追悔不已。





  为了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减少纳税人的信用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简而言之,


从2020年1月1日起,


纳税信用可以修复啦!





那么,可修复情形有哪些呢?



情形1


  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情形2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情形3


  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名词解释



1.已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已启动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记入年度(每年)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2.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次年年底前:


  失信行为确认发生的次年年底前。(申请修复的时限要求)




。。。



  纳税信用修复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了失信行为并且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后向税务机关申请恢复其纳税信用的情形。




  纳税信用复评适用于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认为部分纳税信用指标扣分或直接判级有误或属于非自身原因导致,而采取的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行为。




  纳税信用修复的前提是纳税人对评价结果无异议,如有异议,应先进行纳税信用复评后再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看完了这么多的概念,为大家举例子帮助理解!



★案例一


  甲企业2019年7月、8月分别因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被扣5分,分别在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后30日内补报(应补退税额均为900元),此时无需申请修复。2020年4月,主管税务机关开展2020年度纳税信用评价,依托自动修复机制,加回10分,评价结果为A级(得分90)。




★案例二


  乙企业2019年度评价结果为A级,2020年6月发生欠缴评估税款行为,纳税信用动态调整为D级;同月进行足额补缴。


  建立修复机制前的评价:2020年6月(动态调整为D)至2023年4月为D级(2021年评价结果取2020年违法行为被判为D级,2022年保留D级),2023年4月后不能为A级。


  建立修复机制后的评价:2020年6月被动态调整为D级,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纳税信用修复后为B级,2021年4月至2022年4月不能为A级。







虽然纳税信用修复机制


给了企业“亡羊补牢”的机会,


但是纳税信用还是要好好珍惜哦!





具体纳税修复范围和标准



▼点击下面链接查看▼


收好这张表!纳税信用修复的范围及标准都在这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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