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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共用电(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六安供电公司)




对于以上种种问题,在2018年7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统一了一种合法的凭证——分割单。对于取得发票分割单,企业解决了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困难,但是对于增值税来说,企业并没有取得抵扣凭证,如果承租方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这样影响不大,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只能费用化,白白损失一部分进项,企业也不愿意。怎么办呢?


对于以上情况,12月初河北省发布了相关文件,为了妥善解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经营场所出租方、经营场所物业管理单位向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或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代购电力产品取得进项抵扣问题,实际用电单位可以向供电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是说,企业不用指望房东给开发票,自己也能凭着相关资料直接向电力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票了。其实不仅仅只是河北地区,其他地区比如湖北湖南,之前也出过类似的文件。安徽地区则需要区分商业银行、电信企业和其他企业,按行业规定处理。


至此,关于电费分割单的处理就更加明晰了,关于共用电表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如下:


虽然其他地区目前尚未发布相关文件,大家可以静待当地税局文件出台和明确,或者咨询当地税局是否可以参考此类规定操作。



说完了增值税和所得税,再来一起看下分割单开具的具体要求。对于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一般会包括: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样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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