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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2019年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州省六盘水市周某的委托,代理其房屋被强制拆除一案。案件详情如下,水城县都格镇马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9年5月3日向周某下发《马龙村关于拆除破旧房屋的通知》,因房屋属于农村破旧房屋且无人居住,存安全隐患同时也影响村居环境,限于2019年5月23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村委将组织人员进行拆除。期限届满后,周某未自行拆除房屋,水城县都格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了拆除行为。



被告水城县都格镇人民政府辩称,本案已过行政诉讼时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诉讼时效为6个月,本案行政行为2019年5月作出,而原告诉状所载明日期为2020年9月。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被告水城县都格镇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本案周某知晓涉案房屋于2019年5月23日被拆除,于2020年3月14日向六盘水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审查认为诉请被告主体错误,逐一更改诉讼主体,向本院提起诉讼,该期间属于非因原告周某自身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时间,不应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故对被告水城县都格镇人民政府主张本案已过起诉期限的抗辩,不予采信。



在此,律师提醒,在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并不是一层不变的,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并不是因为原告自身的原因导致起诉时间已过,都认定为在起诉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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