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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台州虚开发票罪案件相对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1.1.案例一:阮某某虚开发票案


1.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刑不诉〔2021〕20143号)


1.3.简要案情:阮某某作为台州A标识制作安装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从杭州B广告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四份,金额人民币401100.00元。


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阮某某作为台州A标识制作安装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案金额刚达到入罪标准,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阮某某不起诉。




2.1.案例二: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2.2.案号: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椒检二部刑不诉〔2021〕110号)


2.3.简要案情:陈某某作为台州A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偷逃税款,让其他公司虚开以下共计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累计500808元,税款金额14586.63元,均已入账列支。


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3.1.案例三:王某甲虚开发票案


3.2.案号: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台黄检第二刑不诉〔2020〕2251号)


3.3.简要案情:台州A有限公司员工王某甲向个体户购买建筑原材料,并通过该个体户取得贵州B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700662元,税额合计20407.64元。


3.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第一、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第二、已缴纳罚款,国家税收损失已得到弥补;第三、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4.1.案例四:梁某某虚开发票案


4.2.案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762号)


4.3.简要案情:梁某某作为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 A经营部的负责人,指使其他人到金清税务部门为林某某挂靠的浙江省台州市B建筑工程公司开具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两份,票面金额共计714300元。


4.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以及初犯、偶犯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5.1.案例五:温岭市A有限公司、王某乙虚开发票案


5.2.案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4号)


5.3.简要案情:王某乙系温岭市A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管理人,为台州市B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共计金额人民币940200元。


5.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岭市A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王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岭市A有限公司、王某乙不起诉。




6.1.案例六:台州市A有限公司、江某某、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6.2.案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6.3.简要案情:江某某负责经营台州市A有限公司,陈某某系该公司专职会计。台州市A有限公司由江某某、陈某某经手,取得杭州B物流有限公司台州分公司等三家开具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26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923642元。


6.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A有限公司虚开发票,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陈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有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均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A有限公司、江某某、陈某某不起诉。




7.1.案例七:台州市A鞋业有限公司、林某某虚开发票案


7.2.案号: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公诉刑不诉〔2019〕337号)


7.3.简要案情:台州市A鞋业有限公司与B公司实际货物交易人民币2188710.3元的情况下,由林某某通过收集购物小票方式让B公司开具了一百余份金额共计人民币3656953.04元发票。


7.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A鞋业有限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单位台州市A鞋业有限公司犯罪情节轻微,已退缴税款,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市A鞋业有限公司、林某某不起诉。




8.1.案例八:陈某某虚开发票案


8.2.案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2021〕20009号)


8.3.简要案情:浙江A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分3次向他人购买了广州B广告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648437元。


8.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其自愿认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9.1.案例九:魏某某虚开发票案


9.2.案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刑不诉〔2021〕20003号)


9.3.简要案情:魏某某作为北京A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多次向尤某某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共2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1543355元。


9.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10.1.案例十:吴某某虚开发票案


10.2.案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7号)


10.3.简要案情:在周某某介绍下,吴某某的台州A广告有限公司虚开给台州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份价税合计人民币75.658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0.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11.1.案例十一:蔡某某虚开发票案


11.2.案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108号)


11.3.简要案情:在他人介绍下,蔡某某的浙江A策划有限公司虚开给台州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7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59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给临海市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2份价税合计人民币316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1.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12.1.案例十二:邱某某虚开发票案


12.2.案号: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12.3.简要案情:邱某某系浙江A建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他人,让上海B实业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500004.8元人民币。


12.4.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邱某某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所在单位已补缴全部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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