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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运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发生退货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会计处理与调整


《财务与会计》2014年第10


出口货物由于各种原因发生退关退运的情形十分常见,但出口企业应如何进行核算,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特别是对出口企业已办理退(免)税之后又发生跨年度退关退运的,将直接影响到外销收入与退(免)税额的调整问题。对此,笔者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以下简称61号公告)等文件规定,以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为例,结合现行会计规定对各种情形下的财务核算浅谈几点看法。


一、出口货物退关退运的相关政策规定


在实际出口贸易操作中,当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原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本年度的采用负数冲减、跨年度的采用追回已退(免)税款方式,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由于此规定涉及企业的利益太大,对此税企双方颇具争议。因此,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补充调整政策,12号公告规定,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及需改为免税或征税的,应在上述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并按现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之后又出台30号公告规定,如果出口企业当期免抵退税额(外贸企业为退税额)不足冲减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税款。出口企业如果未按上述规定申报冲减的,一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现,除按规定补缴已办理的退(免)税额,对出口货物增值税实行免税或征税外,还应接受主管税务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做出的处罚。另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2006)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因此,如果生产企业已经确认出口货物收入的发生退关退运,应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及免抵退税额;若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出口的,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退关退运,应当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处理,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编制的会计报表项目。


二、出口货物退关退运及免抵退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生产企业发生退关退运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一)未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


生产企业未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其会计处理及免抵退税处理较为简单。首先在发生退关退运次月的账务中冲减当期外销收入,同时调整已结转退关退运货物的成本。其次如果是跨年度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在账务和财务报表中进行损益调整。未正式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货物,不用在现行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相应的免抵退税冲减,外销收入已做会计处理的只调整相关账表。


(二)已申报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


生产企业已申报免抵退税发生退关退运的,应在此情形发生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用负数申报冲减原免抵退税申报数据,按现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并以冲减后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32栏“免抵退税额”、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上的净额进行账务处理。如果有当期免抵退税不足冲减时,其不足冲减部分应补缴差额税款。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出口企业下期还有业务发生,并能产生免税退税额的。生产企业当期不足冲减时,免抵退税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第32栏“免抵退税额”冲减至0为限,形成26栏“结转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和33栏“结转下期免抵退税抵减额”,并自动结转到下期参与免抵退税计算,调整下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和“免抵退税额”,当期无需做账务处理。在下期按调整后的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第25栏“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第32栏“免抵退税额”、第36栏“当期应退税额”、第37栏“当期免抵税额”上的净额进行账务处理。当产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当税务机关已审批免抵退税时,凭《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二是出口企业以后再无出口业务发生,不可能产生免抵退税额的,应补缴差额部分的免抵退税款,同时在账务中冲减差额税款原计提的出口退税额,并对不足冲减部分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红字冲回。如果是跨年度的,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调整。另外,补交已退税款时,企业会计处理应附征税机关开具的缴款书。


(三)退关退运货物出口转内销


生产企业在海关办理退关退运前,已申报免抵退税的应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冲减免抵退税额并进行会计调整(具体操作参照上述“已申报免抵退税发生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步骤),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并向海关办理退关退运相关手续。如果退回的出口货物需转作内销处理的,生产企业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并按有关会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应冲减外销收入转为内销收入,同时调整库存商品从出口商品转为内销商品,并按内销产品规定缴纳相应的税费。


(四)退关退运货物重新出口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销售后,如因特殊原因发生退关退运的,经双方协定同意退回原货修复或另换新货再出口的,应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1.对已同意全部退还的商品,业务部门在收到对方提运单时,应立即交由储运部门办理接货及验收、入库等手续,财会部门应凭退货通知单按原出口货物金额冲减出口外销收入。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费和佣金,应按原冲销金额作调增出口销售收入处理;退货所发生的运保费,如是对方负担的不作处理,由生产企业承担的应将退货发生的支出费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经批准后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2.退回出口货物需调换再出口的,不论部分或全部,除按上述方法处理外,在重新发货时,应按重新出口处理。如果调换的是品种数量且成本相同的商品,在退回入库及调换商品发运时,也可简化处理。对退回的商品作增加产成品处理,对调换发运的商品作发出产成品处理,不对出口销售进行调整。但调换发运商品如发生国外运保佣的,对退货的原出口运保佣应调出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调增出口外销收入。


3.出口货物发生退关退运时,冲减的销售收入应按照该退运货物的原始出口销售额确定。货物出口时与退运时汇率发生变化的以货物出口时的汇率为准进行冲减,汇兑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若以上业务是跨年度发生的出口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核算,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红字)”,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同时按原出口货物冲回销售成本,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红字)”,贷记“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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