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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筹划标准(内地与香港税收协定的安排)



开源:通过各种的投资,增加财富;


节流:减少不必要支出,守护财富;


税务规划,企业家节省开支的重要一环。


企业家面临的税务负担

  • 经营企业→企业所得税
  • 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
  • 投资房产→契税、房产税
  • 劳务所得→个人所得税
  • 继承→遗产税

..........



即便是跑到别的国家或地区,只要满足税务居民的条件,个人所得税还是一样跑不掉;哪怕你跑到“避税天堂”,CRS系统仍然可以360°无死角监控着你,如果某天有人告诉你可以通过一些方法偷税、漏税或逃税,巨额罚款和滞纳金可能就跑不掉了,更严重的,被公检法盯上后,自由也将不复存在.


CRS规则

1.1 CRS

为了防止偷税、避税,OECD于2014年发布《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作为其中的一部分,主要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与程序。在CRS指引下,各国金融机构会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标准收集目标国家纳税居民的账户信息作为交换本国纳税居民账户信息的“筹码”,以此防止纳税居民掩盖境外收入、偷税漏税。


CRS即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14年7月发布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简称AEOI标准)的一个构成部分,称为共同申报准则,概念主要来源于美国前些年颁布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简称FATCA)。FATCA主要是美国打击海外避税、偷税行为而出台的法律,它能查询美国纳税人的离岸财产,防止美国纳税人掩盖海外资产,达到脱逃税务的目的。


CRS制定后,多个国家和地区响应经合组织的号召,已经开展CRS信息交换行动,包括中国及中国香港地区、著名“避税圣地”开曼及英属维尔京等。


为了履行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国际义务,规范金融机构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意味着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中国版CRS有了法律依据,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将会逐步进行。


1.2 CRS信息交换内容

CRS为各国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和申报的金融账户以及需要履行的尽职调查提供了具体统一的标准。CRS的规定信息交换的内容包括:账户及账户余额;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还包括账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税收居民国(地区)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金融账户包括如下账户:


1.存款账户:指开展具有存款性质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旅行支票、带有预存功能的信用卡等;


2.托管账户:指开展为他人持有金融资产业务而形成的账户,包括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以及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


(1)代理客户买卖金融资产的业务:证券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代理客户开展贵金 属、国债业务或其他类似业务;


(2)接受客户委托、为客户管理受托资产的业务: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或者管理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的理财产品、基金、信托计划、专户/集合类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他金融 投资产品。


3. 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账户


(1)投资机构的股权或者债权利益。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的合伙权益和信托的受益权;


(2)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或者年金合同。


1.3 CRS信息交换流程

CRS要求甲国(地区)的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出乙国(地区)的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金融机构所开立的账户,按年向甲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交换信息,再由甲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与乙国(地区)税务主管部门开展信息交换,实现税务监管的目的。


简单理解便是,金融机构先通过系统筛查出外国人的金融账户,将筛查出的金融账户信息汇总上报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在对外国人金融账户信息进行分类之后,再与对应国家税务机关进行信息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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