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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观点】


【案件简介】


❶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❷金种子公司再审请求: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授权确认书》中“GettyImagesInc.(简称美国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的内容属于汉华易美公司捏造。1.两份《授权确认书》英文原文并无美国盖帝公司“享有版权”的内容,第一份《授权确认书》中文译文无中生有,捏造了美国盖帝公司对相关图片“享有版权”的内容。2.品牌(Collection)并非汉华易美公司所称的权利归属的标注,而仅是www.gettyimages.ca网站(简称加拿大网站)图像集无合(或者文件夹)的名称。根据加拿大网站上《GETTYIMAGES编辑标准》之“我们的平台(OURPLATFORM)”内容的描述可知,图片标注的“Credit”,是对图片来源以及是否有任何其他潜在的商业关系进行注明的权利标记方式。3.图片素材美国盖帝公司并没有授权中国地区使用图片的授权主体资格。美国盖帝公司出具的《授权确认书》上所载的公司地址是虚假的。《授权确认书》仅是一种宣誓行为的公证,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授权确认书》的签署人和宣誓人“YokoMiyashita”在美国盖帝公司任职为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有权签署文件。况且,根据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参与GettyImagesSEAHoldingsCo.,Limited增资扩股的补充公告》记载,“YokoMiyashita”在签署《授权确认书》前,已是视觉中国香港子公司的董事。二、汉华易美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诉讼法律主体,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1.一、二审法院未审查棒棒糖图片和西瓜图片(统称涉案图片)的真实权属,系事实查明错误。加拿大网站并不属于美国盖帝公司所有,而是属于GettyImages(Canada)Inc.,美国盖帝公司无权对中国地区用户进行授权,有权授权中国地区用户的是GettyImages国际公司(即GettyImagesInternational)。2.汉华易美公司在涉案图片上打上“gettyImages”的水印,不能证明其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作为通过许可合同方式取得著作权的情形,汉华易美公司不仅应提供许可合同,还应举证证明作品的初始许可人系著作权人。对于境外形成的作品,不但需要提供经公证认证的许可合同,还应当对作品的原始著作权情况进行公证认证,即使金种子公司未提出异议,法院也应对权利人的身份进行审查。三、原判决关于金种子公司侵害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有误,汉华易美公司的主张缺乏权利依据。通过检索,涉案图片均可在其他网站查询获得,且发布时间均早于金种子公司的使用时间。汉华易美公司网站和加拿大网站上没有涉案图片的上传时间,汉华易美公司利用时间戳截图的时间为2017年5月图片17日,其应当提交早于前述时间的著作权权属证据。四、汉华易美公司违法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违反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五、汉华易美公司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且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与国外公司合作引进出版国外图片。综上,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声明求。


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6年8月13日,美国盖帝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出具《授权确认书》。该《授权确认书》载明:确认美国盖帝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上述图像在该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美国盖帝公司指定汉华易美公司担任美国盖帝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唯一授权代表,授权汉华易美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的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汉华易美公司的互联网站www.cvg.cn、www.vcg.com、www.gettyimages.cn、www.cfp.cn上;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16年8月13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该《授权确认书》附件A所列品牌包括Moment、TheImageBank。上述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


2016年8月13日,美国盖帝公司的法律总顾问兼高级副总裁YokoMiyashita另出具《授权确认书》。该《授权确认书》载明网站:确认美国盖帝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展示在该声明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上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包括版权),这些图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网址:www.vcg.cn、www.gettyimages.cn和www.cfp.cn。美国盖帝公司向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签发了所附的授权确认书(附件A);美国盖帝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终止了与华盖公司签订的书面合同,并与华盖公司的关联公司汉华易美公司签订了一份新合同;美国盖帝公司确认华盖公司于2016年8月13日之前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图像之行为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现并向法院提交的案件,华盖公司有权继续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上述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


网址为www.gettyimages.ca的网站(即加拿大网站)上展示有涉案图片,棒棒糖图片的编号为sb10066460d-001,品牌为TheImageBank,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西瓜图片编号为126585243,品牌为Moment,图片上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网址为www.vcg.com的网站中亦展示有上述涉案图片,图片上标注有“视觉中国”和“gettyimages”水印,网站下方有“本网站所有图片及影视、音乐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素材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的版权声明。汉华易美公司还提交了涉案图片最大像素格式的电子文件,文件中显示了图片编号、品牌、文件名称、像素、文件大小等信息。


金种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权利。


汉华易美公司提交了光盘一份,其中包含于2017年5月17日申请制作的新浪微博页面截图压缩文件、屏幕录像文件、录像机拍摄文件及三个文件对应的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的文件,其中录像文件及网页截图显示:将操作电脑进行杀毒、清除浏览器数据后进入新浪微博查看并保存相应网页,将保存的文件及录像文件上传至“可信时间戳知识产权保护系统”(www.tsa.cn)加盖时间戳并下载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查看新浪微博页面时显示:用户名为“金种子酒业”、认证信息为金种子公司的新浪微博于2015年5月21日09:12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一幅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微博的转发量为0、评论量为1、点赞量为2;2014年6月17日17:23发布的微博中,使用一幅涉案图片作为配图,微博的转发量为9、评论量为3、点赞量为1。金种子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对涉案微博使用了涉案图片不持异议。


在一审庭审中,金种子公司主张网站涉案微博已删除,汉华易美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表示仅就2016年8月13日之后金种子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造成的损害主张侵权责任。


微梦公司提交的涉案微博的用户认证信息显示,涉案微博的用户uid:3211612107,用户昵称:金种子酒业,认证企业:金种子公司。


汉华易美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环球人物》杂志社、上海有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的使用许可协议或使用许可报价单,以证明与涉案图片类似的图片市场许可费单价为10000元和6000元。


以上事实,有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电子文件、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录制视频、许可协议或报价单,微梦公司提交的认证信息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❹一审法院观点: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人。本案中,涉案图片载于加拿大网站,并标注有“gettyimages”的水印,汉华易美公司亦提交了www.vcg.com网站打印件以及涉案图片电子文件,上述内容与经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构成证明著作权权属的初步证据,故确认汉华易美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其享有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证明,汉华易美公司依据美国盖帝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相应品牌的图片,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相应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金种子公司辩称汉华易美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对此不予采信。


金种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在其新浪认证微博“金种子酒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侵犯了汉华易美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金种子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汉华易美公司要求金种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赔偿数额,鉴于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或金种子公司的违法所得,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赔偿数额:第一,涉案图片为一般摄影作品,不具有较高的创作难度;第二,汉华易美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图片的市场价值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金种子公司并未使用涉案图片直接用于商业宣传;第四,涉案微博转发、评论、点赞量极低,受关注程度低。综合以上法律因素,依法酌情判定每幅图片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汉华易美公司主张合理开支1000元,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微梦公司作为新浪微博的经营者,是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商。涉案微博并非处于新浪微博的显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梦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并无过错,汉华易美公司亦未向微梦公司发出过通知函。微梦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发现涉案图片已经删除,已履行适当注意义务,不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金种子公司赔偿汉华易美公司经济损失4000元;二、驳回汉华易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❺二审法院观点:


汉华易美公司通过提交标注有“gettyimages”的水印且载于加拿大网站的涉案图片、汉华易美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vcg.com上显示的涉案图片打印件及电子文件、经公证认证的《授权确认书》等证据,形成相互印证的完整授权链条,能够初步证明汉华易美公司从美国盖帝公司处获得了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及维权的权利。金种子公司虽对此提出异议,但其并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金种子公司未经汉华易美公司许可,通过新浪认证微博“金种子酒业”传播了汉华易美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图片,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一审法院认定金种子公司侵害了汉华易美公司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汉华易美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金种子公司因涉案侵权行为的获益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涉案图片是否具有市场价值及较高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涉案微博受关注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每幅图片经济损失赔偿额为20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依照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❻再审法院观点:


根据金种子公司的再审主张以及汉华易美公司的答辩意见,双方当事人对于公众能够在金种子公司的新浪微博上浏览涉案图片的事实并无异议,故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为,汉华易美公司是否有权主张涉案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内容,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汉华易美公司主张涉案图片的权利基础系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并对其进行了相关授权。鉴于美国盖帝公司为外国法人,且涉案图片并非在中国首次出版,故本案为涉外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和《与版权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成员方,且上述两个国际条约中均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故涉案图片可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本案中,鉴于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国,因此,关于涉案图片是否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权利归属及内容以及侵权责任等问题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无、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著作权于创作完成即自动取得,无需登记,由于欠缺权利外观的公示方式,使得著作权权属具有较难证明的特点。为增强确权的便利性,并结合著作权权利行使的通常习惯,著作权法设置了署名推定规则,即客观上在作品上署名的行为可以推定为作者控制之下的行版权为,署名之主体即推定为作者,署名之行为即体现作者享有之著作权。但是,署名推定规则系法律推定,在便利著作权确认的同时,需要以无相反证据为前提,也就是说,若存在相反证据足以否定署名推定,则署名推定的结论不再成立。除署名推定规则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司法解释中确立了初步证据规则,即除署名之外,当事人可以提交底稿、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等作为证明权利归属的证图片据。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另一方当事人亦可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权利归属的证据。


本案中,汉华易美公司通过加拿大网站和网址为www.vcg.com网站上标注的“gettyimages”水印、网址为www.vcg.com网站的版权声明、《授权确认书》以及涉案图片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明美国盖帝公司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汉华易美公司获得美国盖帝公司独家授权的权利归属证据。金种子公司对汉华易美公司的权利归属证据不予认可,同时提交了相反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图片素材实不存在。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的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及待证事实、当事人的证据持有情况、举证能力等,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


❽再审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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