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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宁波(宁波市再生资源公共回收服务平台)

12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将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推动经济社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现场 朱勤锋/摄


《条例》总计七章三十八条,包含总则、规划与建设、回收经营、利用促进、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规定市和区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发展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条例》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配套建设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预留回收设施场地。


《条例》还鼓励在商场超市、商务楼宇、车站、码头、工业园区等场所设置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回收设施。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条例》规定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地设点回收、堆放回收物品、实施分拣作业等。


《条例》还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地方性法规制定权限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一审 房伟 二审 任晓云 三审 赵鹏 终审 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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