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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2013真假(浙江省工商银行副行长)


涉案的青花龙纹瓷瓶照片。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真假供


青年时期的王新


王新与严锡培签订的《青花瓷瓶转让协议》


一审判决书(部分)


2020年12月工商银行31日,行长沈阳市铁西区法浙江省院作出一审判决。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为诱使被害人严锡培购买仿制元代青花瓷瓶,被告人王新将瓷瓶邮寄给严锡培,此后将瓷瓶价副值鉴定文件及其母亲伪2013造的遗嘱交给严锡培,假意委托他寻找买家,并指使李俊均、王钊(均另案处理)冒充拍卖行工作人员,联系严锡培协商高价购买瓷瓶,从而诱骗严锡培以3亿元价格签订瓷瓶转让协议,此后骗得部分购瓶款分行120.5万元。


铁工商银行西区法院以诈骗罪,对王新判真假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2013处罚金30万元,其赃款120.5万元退赔给严培锡。王新不服,提出上诉。


2021年4月底,沈阳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王新的上诉,维持原判。


不过,一审、二审法分行院均采信了司法鉴定机构行长的意见,认为涉案青花瓷瓶没有被“调包”。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涉案瓷瓶被王新送去浙江省鉴定(评估价值3.3亿元)后,该鉴定文书中的瓷瓶图片,与严锡培交来的青花瓷瓶实物“应为同一物品”。


徐清香说,根据王新的意愿,她近日已向沈阳中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相关副证据材料。


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后,此案被害人严锡培婉拒了采访,也不愿再提“瓶子”的事,“这个事我不好说,司法部门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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