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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三个字的商标(好听洋气的商标名)

不记得什么时候商标名买的东西,没有收到任何投诉,却直商标名接就收到了法院传票。


“去年5月15日,店里一个陶瓷茶叶罐被40元买走。”屈女士说,店里主要卖茶,茶具多是半赠半卖,对方买茶罐速度很快,下午1点58分进店,2点07分就付了款。收到的传票可以看到,被买走的茶叶罐底款写着“景德镇制”,短短几分钟对方在店里拍照,买走的茶叶罐进行了公证取证。“20元进货卖40元,好听就要赔2万元。”屈女士收到传票感觉有点懵,也很委屈。



离文艺南路不远的建西街一茶叶店也收到传票,“其他人家好赖是瓷器,我们卖的是玻璃茶壶也被起诉了。”店主林先生说,店里卖25元的只有玻璃茶壶,起诉附带的取证图片也是店里售卖的玻璃茶壶的外包装。


几个商家都表示,他们是合法经营茶叶生意,之前没有接到任何他们有侵权行为的反映,直接就接到法院传票,成了被告。


起诉原告均为景德镇陶瓷协会


3月28日,按照商家商标们收到的起诉状上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联系方式,华商报记者电话联系了该协会,得知记者来意,对方立刻挂掉电话,并且拒接再接电话。


根据记者采访的成为被告的多个商家起诉状,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景德镇售侵害其第129995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景德镇为,停止非法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宣传侵权商品;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该协会认为,他们系第129商标9950号证明商标的专有权人,该商标于1999年7月28日经核准注册,有效期自1999年7月28日至2009年7月27日,经续展,延至2029年7月27日。“景德镇”是经核准注册的地理的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景德镇”牌陶瓷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协会享有证明商标的相关权利,也有制止各种侵犯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义务。


协会市场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大量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的已经构成了将相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上,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与误认,构成商标侵权。


西安有商家一审败诉已上诉


近两年,如“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这样的地理标志商标维权纠纷不断出现,引发广泛关注。根据天眼查数据,景德镇陶瓷协会成立于1997年,注册资本3万元,注册地在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与其有关的法律诉讼达到443条。


根据公开报道,2021年6月,景德镇陶瓷协会在南京一家超市购买了两只陶瓷碗,并同时进行了公证取证,起诉商家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5万元。最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诉讼,驳回了该协会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未央区龙首村经营茶叶生意的陈先生也遭遇了同样的事,案件开庭审理后,他去年12月收到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自己败诉。审理认为,在产品底部标注品牌、产地等信息系陶瓷产品的通用做法,被控侵权产品在商品底部使用“景德镇”标识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陈先生所销售的商品底款“景德镇”与涉案商标仅字体不同,但读音、含义均相同。陈先生作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其销售带有“景德镇”标识的陶瓷产品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凭着微信消费凭证就起诉,有洋气点像钓鱼执法。”陈先生说,对方只是作为顾客买茶具,没有出示公证处证件,也没有让下架产品。退一步说,景德镇陶瓷协会真正维权,应该先向市场监管执法部门反映,要求下架产品,而不是直接起诉。


陈先生表示,由于不服一审判决他已经提起上诉,和他有同样情况的有十几个商家,当时开庭只有一家胜诉。


■律师说法


商户如能证明售卖“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合法来源 不构成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双方诉争的陶瓷产品标识“景德镇”图形商标属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谓“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简单来说,“景德镇”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如果不是出自景德镇的陶瓷产品,就不能标“景德镇”字样。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户以“景德镇”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陶瓷,则侵犯了商标专用权。


赵良善强调,如果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系同一种商品,都是陶瓷产品,即便被诉侵权产品标识的“景德镇”与涉案商标“景德镇”字体、图案有差异,但是读音、含义均相同,其使用在陶瓷产三个字品上容易导致公众对产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混淆误认,也构成近似商标,即构成商标侵权。


赵良善表示,如果商户能够证明其售卖的“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合法来源,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户不构成商标侵权,可以免责。相反,如果商户无法提供正规供货凭证,无法证明其售卖的“景德镇”陶瓷产品的合法来源,则构成商标侵权,需承担停止销售以及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同为瓷器又标注“景德镇”容易让人产生混淆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舒认为, 根据《商三个字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包括:(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洋气用权的商品。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景德镇是一个好听家喻户晓的陶瓷产地,虽说本案中商家销售的茶杯底部“景德镇”字样与注册商标的图形有差别,但是商品是瓷器,又标注“景德镇”,显然暗示该商品是景德镇产的,符合侵犯商标专有使用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本案中,商家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同样构成《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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