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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什么时候生效(现行公司法的修订和生效时间)

2021年11月,沸沸扬扬的“康美案”认定独立董事应当承担高达上亿元的赔偿责任,由此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掀起了一波独立董事辞职的浪潮。据不完全统计,自2021年11月以来至今已有40余家A股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提起辞职。董事,真的是想辞就辞吗?



在公司法上,公司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对股东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可经连选连任、受公司章程约束并实际管理公司事务的人员。公司董事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若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依据公司法规定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也属于董事,顾名思义是指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其独立于公司股东、非在公司任职,且与公司或公司其他管理者之间不能存在业务关系。那么公司董事是否有权利在任期未届满时辞职呢?辞职又应符合哪些法律规定?



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有权在任期内辞职,但未及时改选或该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董事就任前该董事仍应履行职务。这说明董事确实是“想辞就辞”,只是需要履职至新董事驾到。不过该规定较为概括,对于董事辞职的方式、效力以及具体何时生效等均未进行规定。2021年底颁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针对董事辞职制度的欠缺之处,结合公司治理的实践经验对董事辞职制度进行了完善。



修订草案在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增加了董事辞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规定,明确了董事辞职的具体形式。紧接着规定,除依法需要留任的情况外,董事辞职在公司收到辞职通知之日便生效。董事同时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该修订草案明确了董事离职的时间,对于判断董事是否尽职履职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由于立法认为董事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原则上按照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确实“想辞就辞”。但公司法修订草案对董事辞职制度的上述完善,说明董事辞职还需要有一系列的条件和要求。该草案设计响应了公司治理的现实需求,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不仅有助于保护董事个人的相关权益,而且完善了公司治理制度,对减少纠纷、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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