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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性学校和非盈利性学校的区别(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

未来的中国民办学校将被明确分为两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归于哪一类,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则只能为非营利性质。



未来的中国民办学校将被明确分为两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选择归于哪一类,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则只能为非营利性质。


11月7日上午,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闭幕前,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对于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即是此次修法的重点。新法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改变“明规则”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落地后,将来“营利性”民办学校将按企业注册;而“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则可享有税收优惠和土地划拨等方面的扶持。


自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三审稿披露这一修法条款,即引发引发舆论及民办教育界争议,有人士认为,新法不但起不到促进民办教育作用,反而会对资本产生挤压效应,使得民办教育“严重倒退”。


2003年开始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不能以营利为目的,但允许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法律中“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的限制,使得民办学校在注册之初大多只能选择注册为非营利性机构。


而关于出资人可获得的“合理回报”,却没有任何规章制度明确“合理”的界限、金额及方式。


在近十多年间,教育产业得到发展,各方资本争相进入。北京、杭州、成都等地多家民办教育机构已实现上市。


实际上,多数民办教育虽为非营利性,但实际行为则与营利性机构并无二致。一位民办教育资深从业者对《财经》记者表示:“民办学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可以对学校资本进行转移。”在他看来,这已是行业内的“明规则”。


对此,北京大学法学院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表示,此次修法是试图为民办教育界提供一次正本清源的机会。她认为,剔除非营利性民办教育领域内的投机资本,是这次修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而上述“明规则”不应该是民办教育应有的面貌。


金锦萍认为,从法律上明确进行“营利”和“非营利”的区分,可对现在非营利性质民办学校从事的关联交易等营利行为进行了规范,并鼓励真正以非营利为目的的捐资办学者,帮助他们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同时,新规也可以使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能够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收益,有助于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新的制度调整仍然要付出代价,对已经举办的民办学校而言,未来选择非营利性则意味着最初投资目的失败,投资方将面对漫漫成本回收路;选择“营利性”则意味着需要如普通企业一样纳税、买地,而民办教育前期投入大,利润低且成本回收周期长等特点决定了投资和经营者需要承担巨大财务压力。


对此,西安欧亚学院院长兼创始人胡建波认为:“如果选择营利性,大多数学校会因资金问题陷入困境。”


对于从业者的担忧,金锦萍表示,在过去很长时间内,民办教育已成公立教育的有力补充,立法者应考虑民办教育投资者的立场,制定完善的配套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或捐资办学者出资的方式,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退出民办教育领域开辟通道。


“同时政府应该考虑教育行业的特殊性,给予营利性民办教育特殊的产业政策,如税收及相关的政策优惠等。”金锦萍指出。


对于是否会退出民办教育领域的问题,多位投资者对《财经》记者表示,“现在持观望态度,会等政策的下一步走向”。


民办中小学“非营利”争议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必须为非营利性质,围绕这一规定,亦存在较大争议。教育界人士担忧,“非营利”的强制要求,会扼制教育领域的投资热情。


一直以来,公办学校提供的教育在数量及质量两方面却均存在不足,这为民办教育提供了发展土壤,各类民办学校中,民办中小学的生源最为充足。


对于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现状,曾参与创办多所国际学校的法政国际教育中心主任贾大明指出,“一线城市中,很多民办中小学的招录比达到了2:1,部分甚至达到了3:1,从这个数据看,这些城市的民办学校数量再增加一倍,才能基本满足市场的需求。”


朱之文同时亦表示,现有收费较高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根据各地的具体办法来确定收费标准,保持自己的办学特色,只要符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要求,还可以继续举办。


金锦萍分析称,修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政府对其提供的义务教育资金是否能够发挥作用的担忧,即如果提供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是营利性的,政府会担心其投入的资金没有全部用来实施义务教育,比如是否会被用来给股东们分红。


“这是对产权结构的误解,学校的组织属性和产业方面的促进措施应该分开对待,不同的财税政策应建立在组织属性方面,教育产业领域政府应一视同仁,不应该歧视营利性学校。”金锦萍指出,在做好教育评估、确定财产规则和确认政府资金专款专用的前提下,公众如何选择应该交给市场决定,政府的思路需要更新。


而在政府思维转变方面已有先例。欧洲部分国家早期在政府采购教育、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时也均限制在非营利性机构,但目前已同时向营利性机构开放。这一转变意味着这些国家已忽略机构的组织属性问题,而转向判断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能够满足社会的标准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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