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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联系(合伙制企业)



合伙制度并非起源于联系我们国家,而是起源于古罗马,但这并非说我国古代就没有合伙这种制度,春秋时期,管仲与鲍牙叔“同贾南阳“就是合伙或者说合伙经营的原普通始形态,明代万历年间还出现了统一的合伙契约文书。


合伙制度在我们国家有着深厚的历史和广泛的群普通众基础,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无论是改革开放之前还是之后,无论是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还是经济落后的西部地区,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合伙已经被中国的商人们灵活的,熟练的运用在自己的商业活动之中,而且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合伙作为一种古老的经有限营方式和经济组织形式,在现代企业制度盛行的今天,依然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被人们广泛采用。


那么,在我们国家合伙究竟是怎样一种组织形态?有哪些优点和缺点以及如何才能成立合伙企业,并且有效运转呢,我想很多人,尤其是励志创业的人,会非常想弄明白这些问题。


一般意义上的合伙是几个人集合在一起为了同一目的而努力,比如合伙做生意合伙办公司甚至结伴旅游等,从法律上讲,合伙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目前,我们国家有关合伙的规定,主要包含在《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两个法律文件之中,一般而言,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


在我国合伙大致可以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三种形式,个人合伙是自然人,或者说,公民之间的合伙法人,合伙一般称之为法人联营,是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单位合伙,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经国家工商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一种企业从法律适用有限的角度看,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适用《民法通则》及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合伙企业试用《合伙企业法》。


对于投资者而言,由于采用三种方式中的哪种方式进行创业,可能会影响以后组织管理形式,法律责任承担等问题,所以,投资者在投资前首先要考虑的是采用何种合伙形式。今天本文就分别对三种不同的合伙形式进行解读,为投资者提供参考。


个人合伙


民法通则第30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企业伙经营,共同劳动从本质上讲,个人合伙是一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的自然人,联合经营体个人是生活中十分普遍的民间投资形式,形式灵活不局限于企业形式,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临时性的合伙协议甚至无需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相对于合伙企业而言,个人合伙受到的法律规制较少,简便易行。



法人合伙


法人合伙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合伙形式,世界上其他各国并不区分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我国民法通则将联营分为法人联营,合伙型联营,合伙和型联营一般认为合伙型联营就是法人合伙。


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法人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人以上的法人之间根据合伙合同的约定而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债务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官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的不能成为联营合同的主体。


实际上,在生活中,很多企业之间的合作会采用这种形式,但是当事人往往没有意识到,以至于在发生纠纷时,不知道如何维合伙制护自己的权益。


法人合伙这种形式相对于成立合伙企业或者公司而言,具有成立和企业运营程序和简便等特点,尤其是在大型工程项目中,经常被运用,而且与个人合伙相比,合伙的主体是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因此及合伙人不像个人合伙那样承担无限责任,一辈子都要背着债,而是一种相对的无限合伙责任,集个合夥人质疑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承担合伙债务责任而不以其成员的个人财产承担债务,这一点与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类似。


在经营管理上,一般法人合伙会采用联席会议的形式。也有的推举,一名合伙人进行管理,不再另行设立执行机构,这对那些以一个企合伙业为核心,附加若干中小企业的法人合伙比较实用,但由于有一个成员法人执行容易发生自己代理的情况,损害合伙的利益可谓是一把双刃剑。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同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的形式,解散,清算等都做了非常明确的规定。


新合伙企业法扩大了合伙人的范围,合伙人不再局限于自然人,公司等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进行合伙,这可合伙制以让更多的人更快的找到有实力的合伙人,完成创业的梦想。


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前者负责合伙的经营管理,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相对于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允许投资者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参加合伙,成为有限合伙人,有利于提高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拥有财力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拥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实现能人和人共舞。有人甚至说,有限合伙企业是世界上虽具有生命力的企业,因此,有限合伙的形式往往应用于风险投资机构从事高科技项目的投资,对建设创新型国家意义重大。


此外,与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不同,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清算是合伙企业终止的必经程序,未经清算,企业不得终止,但在个人合伙和法人合伙中,合伙协议是约束合伙人的联系直接依据,合伙终止,只需合伙人达成书面协议即可,当合伙人约定的终止事由出现或者合伙人决定终止合伙之情形发生,合伙即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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