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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经营范围金融外包(金融咨询顾问公司经营范围)

被告人系涉嫌公司销售总监

被告人张xx,案发前系祥和盛铭经营范围金融外包(北京)有限公司销售总监。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4月21日被羁押,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


检控机关指控非吸案件的类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张xx伙同隋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16 年至2018 年间,在本市朝阳区等地,以祥和盛铭金融外包(北京)有限公司等名义,以投资山东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过桥垫资业务可获取高额收益为由,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合作协议,共计吸收资金人民币1000余万元。


另,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xx的家属代为退缴人民币120万咨询元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经营范围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隋某、郭某、马某、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报案材料、《投资合同》《宣传推广合作协议》、收据、刷卡凭证等相关书证,辨认笔录,工商信息材料,转账凭证,银行交易明细外包,审计补充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张xx的供述、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被顾问公司告人量刑情节和不予缓刑的理由

1、被告人张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被告人张xx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


3、张xx金融认罪认罚;


4、张xx积极退缴部分违法所得;


综上,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减轻处顾问公司罚。


但是,被告人张xx作为涉案公司销外包售总监,所处层级较高,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000余万元,且并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金融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2023年8月2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咨询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张xx违法所得,用于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集资参与人名单另附)


三、在案之人民币一工商百二十万元,用于工商执行本判决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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