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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转让新三板股权个税(新三板上市公司分红个税)

财政部发布通知称,自2018年11月1日(含)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新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分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上市公司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长期稳定发展,现就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个人1月1日(含个税)起,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取三板得的三板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非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后取得的个税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二、对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取得股权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转让”,适转让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所称原始股是指个人在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在该公司挂牌前和挂牌后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


三、2019年9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按照现行股权转让所得有关规定执行,以股票受让方为扣缴义个人务人,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

自2019年9月1日(含)起,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原始股的个人所得税,以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由股票托管的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上市公司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具体征收管理办法参照《财政部 国家新三板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新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2股权018年11月1日之前,个人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非原始股,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可比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已经进行相关新三板税分红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五、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在登记结算系统内)明确区分新三板原始股和非原始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积极配合财政、税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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