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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合并的利弊(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

公司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主要具有人合性,其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具有资合性,其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合并条规定可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它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不仅包括形式上的一人公司也包括实质上的一人公司,即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一人,其余股东仅为持有最低股份的挂名股东。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的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企业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经营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企业财产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全部债务承担无利弊限责任的企业经营范围。这类企业,由一个自然人独自出资,一般资本数额较少,企业规模较小,承受风险能力较差。其在组织上的设立、终止条件和程序比较简易,经营管理上出资人依法享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所得利润归出资人独立享有,同时出资人要独立的承担无限责任。


从字面上理解,“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似乎非常相近。但是以上两者在法律实质上却存在很大的差别,“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的“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即可以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而个人独资企业就不是“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可知,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个体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工商户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个体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合并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和组织,也是为了盈利,但不具有“法人”资格。



个体工商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和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个体工商户主要有以下特征:


(1)个体工商户是工商业经济在中小微的表现,与大型企业比较,如同幼狮和雄狮一般,个体工商户发展得好,就会成为大中型企业,后者如果收缩即为回归个体工商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3)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必须依法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是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个体工商户须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执业,个体工商户转业、合并、变更登记事项或歇业,也应办理登记利弊手续。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分类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的企工商户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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