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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法下金融企业(依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金融企业)

一、税务合规的评价体系重要性


笔者认为的税务合规是以税务风险管理为导向的税务筹划,包含税务筹划合规与合规税务筹划。税务筹划合规是通过对税务筹划评价使得税务筹划对于企业的负面效应限制在最低限度。合规税务筹划是指企业没有税务筹划方案时,基于税务风险管理对企业量身定制合规的税务筹划方案。税务合规的第一要义是合规评价,而合规评价有赖于评价体系的建立。只有经受住税务合规评价的税筹方案才是可以享有合规利益的税筹方案。当然本文所指的税筹应该系广义的税筹,系为获得税收利益做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包括合法的筹划和违法的筹划。


另一方面,税务合规评价的价值还在与可以对交易对手方进行评价,从而作为依据考虑是否进行商业合作。供应链金融中,融资企业往往因为过于重视融资需求而忽略了税务风险,而银行对于贸易企业背景真实性调查仅限于交易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没有深入调查贸易背景的真实性,这也给一些企业虚假贸易场景提供了可乘之机,通过税务合规的评价有助于银行揭开融资企业的面纱。


税务合规评价体系应该包含税法评价、财务评价、商事评价、节税评价等相关指标。税法评价主要指该税务筹划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符合全国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是否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所在地市的税收政策性规定,税务筹划所适用的税收政策本身是否存在不具体、不明确、争议较多等问题。财务评价主要从财务角度看待税务筹划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会影响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实现。商事评价主要针对税务筹划方案实施中如何辨析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企业筹划的逻辑对应的商事业务是否符合民商法的逻辑,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节税指标是指综合考虑各个因素,比如时间成本、机会成本、财税风险,是否具备节税的价值,是否具有更优的节税方案。


二、供应链金融的价值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联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银发〔2020〕226号》,指出供应链金融是指从供应链产业链整体出发,运用金融科技手段,整合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等信息,在真实交易背景下,构建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的核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一体化的金融攻击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提供系统性的金融解决方案,以快速响应产业链上企业的结算、融资、财务管理等综合需求,降低企业成本,提升产业链各方价值。虽然供应链金融从一出现就伴随着诸多法律和税务问题,争议也很大,但是银发〔2020〕226号国家对于供应链金融支持。


三、供应链金融中税务筹划存在的风险指引


(一)供应链金融中对开和简单环开的税务风险


供应链金融本质上还是金融,而谈及金融就必然涉及风险,虽然供应链金融有着严格的风控逻辑,不过,还是有很多非法之徒以供应链金融为名,行非法的金融诈骗勾当。为了实现融资的目的需要,融资企业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融资相对应的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报表,融资企业在供应链融资中往往通过虚设交易的行为或者虚假扩大交易金额的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避免多缴税款,同时为了保证财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金额,融资企业又往往采取对开的方式和环开的方式作为税务筹划的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减。所以,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开发票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将会被重复计税。因为对开未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简单环开是指多个相互虚开的发票金额相等,缴纳和抵扣的税款数额也相等,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未造成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最高院案例认定“不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后,从税务角度看,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有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风险。


(二)供应链金融中复杂环开的税务风险


在供应链金融中,多个贸易公司往往采用环开开发票等方式营造贸易繁荣假象,从而通过银行的风控骗取银行资金。有时上述多个贸易公司会采取复杂环开的税务筹划方式在获得融资利益的时候同时获取发票利益。复杂环开是指货物层层加价又回到销售方形成闭环(如同一批货物,甲开1000万元发票给乙,乙开2000万元发票给丙,丙开3000万元发票给甲)。在这个过程中,甲通过复杂环开多抵扣了进项发票,司法实践中认为甲通过虚构交易多抵扣了进项,造成了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笔者有不同的意见,笔者认为甲通过复杂环开多抵扣的进项税额实际乙和丙通过增值税申报已经向国家缴纳,并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损失,而乙和丙是否通过其他虚开行为如接受虚开进项与复杂环开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系两个法律事实不能混为一谈,笔者认为复杂环开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以认定虚开犯罪为主流,即使不认定虚开犯罪,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有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的风险。


(三)供应链金融中虚开的税务风险


企业通过供应链金融获得融资需求时,往往也会关注到发票产生的利益,便有了相应的税筹,供应链实际上己经将应收账款的适用范围限定在贸易上下游企业之间,其他类型的应收账款并不适用供应链融资。而上下游企业之间的贸易业务势必需要审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财务报表,部分金融机构审核中在财务报表中不仅仅关注营业收入还会关注交易对手方的信息,比如要求与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或者国企的贸易业务给予融资等。此时企业缺乏对开、环开的基础,基于金融机构把发票作为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重要甚至是唯一证明,有些企业为了从银行融资而虚开发票。因为虚开发票产生了增值税和所得税,此时便有相关的税务筹划,利用货票分离博取相应的税收利益,比如将销往一些终端客户(往往这些终端客户不需要销售发票)而节省下来的税票,卖给一些公司或填补销售的税票。上述税务筹划实际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目的是骗取了国家增值税款,涉及税务刑事风险。根据法【2018】226号明确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量刑为3-10年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量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此时该税务筹划具有非常大的刑事风险,税务合规评价时应予以否定。


(四)隐瞒收益偷逃所得税


供应链金融中企业通过融资获得的资金主要从事民间借贷、过桥资金借贷、票据髙息贴现等非法金融业务,或用于土地拍卖、炒作房地产等。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企业融资后一方面会全部列支融资成本费用,制造巨亏假象。另一方面为了少缴纳所得税,往往企业会进行如下的税务筹划,投资支出挂往来款账户转入指定账户,而后由该指定账户进行相应的投资,投资成功的通过该指定账户归还出借款。剩余的投资收益不体现在融资公司的财务账上,直接由指定账户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该税务筹划方案实质是隐瞒收入,系税务征管法界定的偷税行为。


四、税务合规管理


供应链金融的兴起和发展,防范税务风险已经超过降低税负,成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更高目标,在获得节税利益降低税务风险的同时,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是税务合规管理的要旨。同时金融机构也可以基于税务合规对融资企业进行业务真实性进行合规审查,利用税务评价、财务评价、商事评价、节税评价等相关指标来分析融资贸易是否具有真实性和合理性,从而判断是否满足其融资需求。从融资企业角度看,税务合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


(一)搭建合规组织架构


企业在供应链融资过程中应搭建合规组织架构。企业中往往财务不熟悉法律,法务不熟悉财务,在供应链融资过程中,法务可以通过骗贷等刑事风险的提示指引企业不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财务可以通过业务的财务逻辑判决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比如在供应链贸易中,如果出现资金回流或者票、款、货三流不一致的情况,财务就应该告知法务,然后一并向企业的管理层提示财税和法律风险,做到事前税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预防。合规组织架构搭建时需要明确人员构成、权限授予、职责、议事决策机制等等,从而实现法财税综合判断下的合规管理。


(二)侧重业务真实性审查,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三)运用多种评价指标,对供应链金融融资业务进行税务合规审查


通过税法评价,看供应链融资中税务筹划方案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是否违反了税务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主要辨析存在虚开的问题;通过财务评价看供应链融资中的财务运行是否符合会计准则,主要辨析融资款项是否经营所用。通过商事评价,通过民商法辨析如应收账款质押相关的合同、交易方式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通过节税评价,现有的供应链融资税务筹划方案是否可以有效实现节税目的,是否有更优化的节税方案或者基于该节税方案的风险等级进行重新选择优化节税方案。


(四)法财税思维对公司融资业务全部流程实施监督


虽然在供应链金融融资中,很多企业基于实际控制人意图,其税务筹划的方案可能存在虚开、偷税等行为,但是税务合规的价值在于公司作为《公司法》拟制的法人,具有独立人格,通过税务合规,从法务、财务、税务等多角度有助于公司的其他股东、管理层、工作人员发现税务风险,从而对企业的不合规进行实质的监督,即使这样的监督在实际控制人面前比较有限,但是基于上述制约不仅从公司层面有利于层层阻却不合规事实的发生,有效避免企业风险的加剧,同时也有助于外部出资方对供应链金融融资方业务真实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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