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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否被废止(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上接23版)


(三)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准登记不当,造成重复登记等错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实现不动产登记资料和地籍信息的数字化,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通过网络平台、现场和自助查询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不动产登记信息安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泄露、篡改不动产登记信息。


第三十七条 权利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经权利人授权,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结果和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经利害关系人授权,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有利害关系的不动产登记结果。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组织或者个人按照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可以免费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不动产是否存在共有、抵押权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或者其他限制处分的情形,以及非住宅类且权利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不动产权利人等登记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组织或者个人可以通过空间位置检索、不动产坐落位置、不动产单元号等索引信息查询宗地代码、不动产单元号、坐落、面积、权利类型及附图等不动产地籍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可以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及操作规程,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组织或者个人有权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网络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提出对不动产登记及其相关工作的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举报者。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通过服务场所、部门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程序等信息。


第四十条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动产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投保不动产登记责任险,所需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不动产登记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泄露、篡改或者非法使用、公开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通过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等证明材料骗取不动产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被依法处理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将相关主体的失信信息归集至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一)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二)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三)通过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骗取不动产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中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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