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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财政部印发中央基建投资专项资金)

中国会计视野讯 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基本建设项目中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项目建设管理费等方面的核算范围和内容,并规定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


通知指出,为推动各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成本核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基本建设成本管理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依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印发《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并要求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明确,基本建设项目建设中各成本项目的核算范围及内容,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项目建设管理费等方面。


通知要求,行政事业单位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总投资(经批准的动态投资,不含项目建设管理费)扣除土地征用、迁移补偿等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权而发生的费用为基数分档计算。


通知强调,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一般不得发生业务招待费,确需列支的,项目业务招待费支出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管理费的5%。


使用财政资金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比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性项目的项目资本中,财政资金所占比例未超过50%的项目建设管理费可不执行第六条规定。


政府设立(或授权)、政府招标产生的代建制项目,代建管理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照不高于本规定项目建设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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