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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是检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效应的重要尺度。2017年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取消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作为行政许可的相关条款,但并没有削弱环评、“三同时”制度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低估环保验收的应有作用,要根据实践,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标志着环评管理制度在操作层面的改革迈出关键一步,有利于强化生态环境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落实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出现以上问题,有法律法规实施初期工作实践不适应、不匹配问题,也有个别地方、个别人员思想认识上的偏差。个别建设单位错误地认为,自主验收可以降低工作标准,蒙混过关。个别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认为项目验收不再作为行政许可,生态环境部门可以置身事外。


笔者认为,这些错误认识是影响项目验收的“大敌”,必须切实加以澄清。要充分认识到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改革的目的是为了切实强化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确保验收工作质量。建设单位要主动担起这份责任,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真正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到位。生态环境部门要转换角色,履行好监管抽查职责,使项目验收经得起历史和实践的检验。


坚持规范导向。鉴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已经修改施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也将陆续修改。笔者认为,可以明确项目验收由建设单位自主验收与生态环境部门行政验收的“双轨制”,改为建设单位一方验收的“单轨制”。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对噪声、固废污防设施进行验收。这样做既有利于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意识,有利于生态环境部门集中精力履行监管职责,也便于实际工作的整体推进合理运行。同时,要规范验收期间的操作流程、文件格式、具体标准、否决要件。规范生态环境部门的事后监管职责和程序。


落实三个责任。按最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是项目环保验收的责任主体,监测、环评、设计单位和专家等都是参与者。坚持规范导向是前提,落实责任是关键。即建设单位落实环保设施建设和组织验收的主体责任,监测机构落实好依法监测和规范编制验收报告的技术责任;专家充分发挥技术专长在关键环节上的把关责任。三者各有侧重,缺一不可。


坚持质量导向。环境监管不能弱化。生态环境部门不要有“无事一身轻”的解脱感。要主动掌握新法规,适应新要求,创造性地做好以下工作。尽快建立完善生态环境部门抽查监管机制。明确建设项目验收结果规范性抽查的责任主体,对验收结果的监察应以环境监察部门为主,环评管理部门参与。要对项目的验收质量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的行为要依法依纪公正处理。对查处的问题建立台账,督促整改到位。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也要跟踪管理,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要抓紧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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