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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一、《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中《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根据上述规定,公司雇佣的员工为本公司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公司聘用的员工为公司提供的所有服务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只有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才属于非经营活动,不缴纳增值税,非本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服务,属于应税行为,应照章缴纳增值税。


至于员工向本单位或雇主销售货物应当按照规定征增值税,但也有例外情形。如《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二条规定,除纳税人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再生资源回收不征收增值税外,纳税人发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并销售的业务,均应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二、员工提供劳务收入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关键的问题在于:平时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是按劳务报酬所得还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都属于综合所得的组成部分,虽然最终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不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结果,但影响平时预扣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关系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因此,判断劳务报酬所得的关键词是“独立”和“非雇佣”,而工资、薪金所得的关键词是“非独立”和“雇佣”。通常情况下,劳务报酬是独立个人从事自由职业取得的所得。既然是“员工”,说明就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或雇佣关系,虽然提供了不同的劳务取得不同项目的劳务报酬,但是由于存在“雇佣关系”依然需要将所有报酬合并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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