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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务费发票是普票还是专票(会议费发票是专票还是普票)

再见了,纸质发票!“以票控税”正式走向“以数治税”!税务局刚刚通知!启动建设全国统一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金税四期下,发票严查开始!


自2021年1月21日起,电子发票已经可以在全国范围开出普票和专票了!这也意味着,纸质发票即将退出历史舞台!


重磅!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来了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标公告: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监理服务。



该项目中标金额:960万;


该项目功能: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提供第三方工程监理服务。即对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工程的过程监督与管理。


税务总局希望建设全国统一开发、总省两级部署和协同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撑发票电子化改革落地,全面推行电子发票。


据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建设预计耗时2年,工程总投资概算超13亿元。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有多强大?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用系统建设涉及新建应用系统和配套系统改造,按照标准规范,遵循一体化的建设要求,实现发票从申请、开具、交付、确认、查验、抵扣、风险控制、决策指挥、服务保障等全流程、全生命周期的管理。


另外,发票电子化改革不仅仅涉及到发票自身的管理和服务方式调整,还将牵引推动纳税服务、税款征收、税务稽查、监督内控等其他业务的变革及相关系统得升级改造。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要来了,电子发票将全国推行,纸质发票真的要成为历史了。


电子发票范围再扩大!


取消发票专用章!


电子专票全国推广!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陆续在全国36个地区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在此提醒纳税人收到电子发票需要注意:


1、取消发票专用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新版电子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即电子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



2、电子发票查验真伪


很多企业采购时都喜欢要纸质发票,认为电子发票很容易造假,但,全国发票电子化已经是板上钉钉的事了,接收电子发票只是早晚的事~


3、电子发票必须保存源文件


根据财会〔2020〕6号规定,以电子发票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打印件的电子文件,即必须保存OFD源文件,不得以截图等其他形式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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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点击“发票管理/发票查询管理/已开发票查询”菜单项,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根据需要选择发票类型、开票日期等条件,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查询出指定条件的发票信息,以电子发票为例,查询结果如下图所示。



第二步:


点击“查看原票”按钮,在电子发票原票页面有“下载”,“发送邮件”,“二维码”三个按钮,用于查看或下载版式文件,如下图所示。



就是下边这张发票:


第三步:


使用OFD阅读器打开下载的版式文件,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选择验证,如图所示。



就是下边这张发票:



OFD阅读器下载方式: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在“相关下载”栏目中下载。


没有发票章的电子发票,


到底能不能报销?


员工小王客户发来一张发票,小王拿着去报销,财务人员直接拒绝接收,发生了以下对话:



就是下边这张发票:



可能很多财务人,都认为上面这个财务说的对,发票嘛,不管真假发票章还是要有的,没有章的发票算什么?


那么这张发票到底能不能报销入账?是真是假?


其实,国家早已明确!电子普通发票取消加盖发票专用章!




老版和新版电子发票区别主要有两个:


1、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


2、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


需要说明的是,新版电子发票是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


根据国家税税务总局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的解读,之前通过其他平台开具的老版本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继续有效。


解读中原话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格式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税务总局另行公告前,继续有效。



财会[2020]6号



所以,无论新版的没有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还是老版的带发票专用章的发票,都是合规的,其效力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样。


电子发票报销是否需要打印?


财政部会计司3月31日网站公布《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划重点:


(1)电子凭证和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2)报销管理也需要经办、审核、审批流程,且能防止重复入账;


(3)以电子凭证纸质版入账留档保存的,必须同时保存电子档。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


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


财会[2020]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月23日


发布日期: 2020年03月31日


从上海等试点城市2020年电子发票“取消”发票专用章,再到今年电子发票新政开始也快一年,但我们发现还是有很多财务人“固执”要求只要有专用章的发票,让业务人员“两头问”,这是不可取的。


发票不一定非要有红色“专用章”才可以使用,今天你学到了吗?


财务必看!增值税发票开具


必知的24个细节!



金税四期正式启动!


发票业务,严查开始!


9月15日,在金砖国家税务局长视频会议中,国家税务局长王军在会议上发言:我国正向“以数治税”时期迈进,税务工作将进入一个新的时代,金税工程四期建设已正式启动实施!



金税四期正式启动,企业在税务局面前接近裸奔,以后想在税务上动“歪脑筋”更加行不通了,特别是发票有问题的企业。


注意了,以下9种情形,要小心了。


一、发票重复入账抵税


有些企业认为,现在都是电子发票,我重复打印入账抵税,也没关系,反正税务局查的话也查不出来,你这样想,我只能呵呵。


现金税四期 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到来,发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已经解决,你的数据是多少,税务局可能比你还清楚。


二、企业发票大量为个人抬头


如果不是直接对接消费者的企业,却长期开具大量的个人抬头的发票;存在着大量个人抬头发票报销入账;不用多说这些统统都是稽查的重点!


三、发票增量、增额异常


实际经营与开票量严重不符;与同行业相比变动异常等等。


四、频繁作废发票;大部分发票顶额开具;


发票频繁作废;存在大量跨月红冲发票;发票开具金额满额度明显偏高异常等等。


五、费用发票异常


加油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服务费、培训费等发票异常,与经营情况严重不符。


六、开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不符


企业卖的是钢材,开具却是家具;卖货是10个,开票确是20个;应该开给A公司抬头确是B公司等等,以后这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七、买发票


有些企业一缺成本费用,就想到了买发票,殊不知,你省的那点税,还不够罚款的。


且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搞不好还会背上刑事责任。


即使你走了账,签订了合同,货物流却没办法一致,一查一个准。


八、对开发票、环开发票


对开、环开发票,说白了,就是基于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我给你开,你给我开或者再加个第三方。虽然它们都是闭环抵扣,最终未少缴税,但递延了纳税,行政法上还是会按虚开发票处理。


九、到处找发票抵税


有些企业为了少缴税,还真是把“避税”用到极致。


比如:员工工资7000元,其中2000元必须拿票来领工资,长期以往,你公司的费用不会异常吗?所以,千万别妄想非法“避税”。




?所以,千万别妄想非法“避税”。




?所以,千万别妄想非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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