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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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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的利润分红要纳哪些税

税务筹划很重要的一点是未雨绸缪。如果现在已经是既定的情况,那基本是没有太多空间的,按照正常情况交税,企业所得税25%,个人分红所得税20%,这个大家都了解。

那么,如果是对未来的假设,可以从一些方面来进行考虑:

1. 合理利用政策,降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1) 从税率上考虑,企业规模能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那么税率的优惠可以大大降再投资低企业所得税;企业能否符合取得低税率的条件,从合法的角度将企业所得税率降低到25%以下。

(2) 从税额优惠的角度,考虑企业有没有加计扣除的项目,虽然会计利润100万,但如果有类似研发、残疾人就业,可以享受到成本的加计扣除,从而降低应纳的税额。

(3) 从个税的角度,考虑股东是否是员工,如果是或者成为员工,那么要制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政策,通过控制薪酬在20%-25%左右的税率交个税。这部分薪酬是税前扣除的,也不会涉及到先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并且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政策还有各项扣除,也是省税的。

2. 合理区分股东的消费性分红和投资性分红。

股东个人和家庭的花费其实也有限,如果股东分红的钱是要用于再投资,那么可以考虑用公司持股替代个人持股。因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这个企业可以将分回的投资进行再投资。

具体的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合法的方法来进行筹划。

有两个方法用得比较多,但个人觉得不是太好,说说理由:

1. 千年不分红,为了省个税,把工资搞得比普通员工还要低,没钱了找企业借款。首先工资比普通员工还低不合理,其次找企业借款超期有视同分红的风险,最后如果为了规避风险进行循环借款,那钱还是公司的,并且可能出现年底还款时资金紧张,融资风险。

2. 股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转换业务模式,通过给企业提供服务的形式,将工资薪金和分红转换为服务收入,个独可以核定的话,税率也就6.8%,大大低于工资和分红。先不谈个独能不能核定的问题,因为至少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但是,作为股东,或者不仅仅是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等,都是对公司有忠实义务的,不能滥用关联关系,也不能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所以,这样的关联交易是有一定风险的。

因此,最好在公司设立之初,就想好之后的利益分配方式,并且要合法还要合理。

2.个人独资企业利润分红还用交个人所得税吗

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了!

个人独资企业,年底利润分红,不用缴纳和分配个人所得税,因为分配的是税后优惠净利润。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第四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就是投资者个人的所得,缴纳过个人所得税后,也就是税后净所得,不存在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3.我国现行主要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科技进步和主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利用税收调节经济的具体手段,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区、产业、企业和产品的发展,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2011年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就业是民生之本,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坚持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近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不断完善支持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有力促进了就业规模扩大和就业结构完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适应当前就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进一步扩大就业规模,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201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以现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基础,进行了调整和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着重支持主创业。在已出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个体经营者,积极扶持个人主创业。

二是扩大享受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与以往按照特殊群体确定享受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范围相比,新的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界定,以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作为基本条件,即由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少数特困群体扩大到纳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体系的全部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等就业重点群体,都涵盖在新的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对象之内。同时,为支持和鼓励应届高校毕业生创业,将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也纳入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三是保持原有政策优惠力度。继续沿用下岗失业人的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优惠方式。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四是进一步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管理。以《就业失业登记证》作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主要依据,在享受对象上体现了普惠性,在管理方式上突出了规范性,并将公共就业服务职能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适应了当前我国就业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同时,通过设置行业限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和《高校毕业生主创业证》管理等方式,进一步提高了优惠政策的操作性和可控性,避免产生税收征管漏洞。

《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外资企业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为确保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顺利实施,《通知》还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和发布具体实施办法。

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4.个人所得税常见税收优惠有哪些?

经营范围优惠(一)“四业”所得暂不征税: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利润:财税〔2004〕30号;财税〔2010〕96号02、特定对象优惠(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重庆市减免限额为14400元。政策依据:财税〔2021〕21号;渝财规〔2021〕2号(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三年限额免征。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行确定具体限额标准。重庆市减免限额14400元。上述人员具体包括:①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③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④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政策依据:财税〔2021〕22号;渝财规〔2021〕2号(三)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税〔2000〕84号(四)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三年免征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5.旅游业纳税人税收优惠指南

税收优惠旅游业是关联度很强的一个产业,酒店、餐饮、文化娱乐及金融、航空、交通运输业等与其密切相关。国家为支持复工复产出台了对应旅游服务相关的税收优惠,旅游业纳税人,敬请收藏【增值税】旅游服务,是指根据旅游者的要求,组织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商务等服务的业务活动。1.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境外提供的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3.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附加税费】1.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取得的收入享受免征增值税时,对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应纳税额为零。2.选择差额计税方式计算旅游服务销售额时,差额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2.自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我区小微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20%。

6.国税对个体工商户税收有什么优惠政策

最大的优惠政策就是从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每月销售额提高到30000元。

以上关于介绍: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税收优惠的相关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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