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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法条)

持有合法善意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系合法持票人


——持票人给付相应对价后,以合法手段善意取得表面形式上背书连续的票据,应认定系合法持票人法条,享有票据权利。


标签:|票据|善意取得|票据返还|合法持票人|背得的书连续




案情简介:200善意7年,电缆公司以其因买卖合同关系从制造公司获得银行承兑汇票,并提供了制造公司出具的证明,以汇票遗失为由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公告期间,药业公司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程序终结,电缆公司起诉。药业公司提供的汇票显示由善意制造公司到制药公司、医疗公司,法条再到药业公司的连续背书


法院认为:①《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本案中,从药业公司所持诉争汇票表面形式看,背书连续,故药业公司享有该汇票权利。②因电缆公司与药业公司之间不存在汇票前、后手背书转让关系,故电缆公司主张其丢失取得票据后的后手为制药公司,而药业公司前手为医疗公司,药业公司从其前手取得票据背书连续同时又具有交易关系,依《票据法》第13条第1款关于“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得的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规定,电缆公司在无证据证明药业公司明知其前手与电缆公司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取得票据情况下,不能以与药业公司前手之间的事由对抗持票人。因电缆公司曾拥有过涉案汇票,或为此支付了相应对价,故享有其他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可通过提起其他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或通过刑事报案、刑事追究等方式,向真正非法取得汇票,并非法转让汇票权利的当事人主张和追究相应善意取得责任,补偿其损失,但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判决驳回电缆公司诉请。


实务要点:持票人给付对价,以合法手段善意取得背书连续的票据,应认定是合法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


案例索引:北京大兴区法院(2008)大民初字第5916号“某电缆公司与某药业公司票据纠纷案”,见《沈阳市卡安特电缆材料销售有限公司诉悦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票取得据返还请求权纠纷案》(夏林林),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03/73:244)。


==========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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