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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减税加计抵减税屋(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什么)

依据新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基本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用公式表示年度汇算即:


年度汇算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已预缴税额




因此,年度汇算时四项综合所得收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加总后可减除的项目有:



1、基本减除基本减除费用 6 万元;



2、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3、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



上述的专项附加扣除费用的扣除标准、扣除主体、享受的起止时间及享受环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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