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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计抵减怎么算应纳增值税(加计抵减的增值税税额计入什么科目)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10%,用于抵减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如果纳税人发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在其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剔除。对于有外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由于出口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做转出,不参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因此,对于出口免税对应的进项税额都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需要准确核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从“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中剔除,以确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基数的准确性。如果外销和内销的进项税额能准确划分核算的,则出口直接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如果外销和内销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应按以下公式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你公司的条件符合“加计抵减”政策,由于有出口免税业务,因此应当按以下步骤计算:


会计实务第一步:确认“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需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作进项税转出。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10×300÷(300 200)=6(万元)。该6万元需从进项税额中转出,故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勾选确认)-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10-6=4(万元)。


会计实务第二步: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为4万元(已剔除外销免税业务分摊的进项税额),故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4×10%=0.4(万元)。


会计实务第三步:核算实际应纳税额。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200×6%-4=8(万元)。当期实际缴纳增值税额=抵减前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8-0.4=7.6(万元)。


会计实务第四步: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该业务会计处理为:


当期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6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


贷:其他收益 0.4


银行存款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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