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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预付款相当于发包人给承包人的无息贷款,用于项目的“动员费”,新标准10.1.1加了一条不得向承包人收取预付款的利息


10.1.2条对于预付款的支付比例,13规范是不得低于10%,不宜高于30%,新标准支付比例不得低于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据此,搜索了下,目前实施的结算管理办法,仍然是财政部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在2014年财政部和住建部曾经发布了征求对369号文修订意见的函,但不知道何故,没有了下文。



大家看看财建[2004]369号文第十二条第一款(下图),这条基本是参照结算管理办法设置的。



新标准10.1.3去掉了预付款保函以及预付款支付申请流程,大大简化了预付款的支付流程。国际工程通行预付款需要提供预付款保函,要想早日拿到预付款,中标后第一时间就得启动预付款保函的开具工作,保函格式文本的确认需要协调提供担保的银行、业主、自己公司三方的法务,沟通需要一定的时间,虽然是签约后才能办理预付款情况手续,但一定要签约合同谈判与预付款保函文本确认工作同步进行。这条修改,我个人持一点点不同看法,不提供预付款保函对承包人相对有利,但见索即付的预付款保函,是保障发包人利益的法宝,如果承包人进场后挪用预付款等有损发包人利益的事件发生,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担保银行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索赔函件【一般为无条件保函】,银行有见索即付的义务。


银行开具保函是需要银行对企业授信,需要企业在银行有一定的资金保障,也需要发生一定的成本。


所以国内出现了很多的担保公司,提供工程担保,但这些担保公司承担风险能力、风控能力低下,收费也低廉,站在发包人的立场,还是大型银行的保函有保障。





10.1.4条系原10.1.6条修改,细化了预付款回扣的方法。



13.2安全文明施工费

做了微调,对于安文施工费的使用范围,修改成为符合国家、审计、行业建设主管部分的文件和工程量计算标准的规定。预付比例由60%修改为50%。



13.3进度款

进度款这节做了比较大的调整,主要的是详细的明确了单价合同工程和总价合同工程进度款【新增】的支付方式,进度款支付的比例原来不低于60%,不高于90%,现在修改为不低于80%。付款的比例、方式一般从合同约定,有的项目还约定以票据的形式支付,五花八门,本节也不涉及对工程价款有大的影响的规定,不做详细分析了。



以上20211207笔记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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