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明确,已具有应当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2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决定》提出,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同时,依据《决定》,人民银行日前印发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并将自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对于办法实施前已具备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情形但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办法明确,将合理设置过渡期安排,把握好节奏和时机,逐步消化存量。
人民银行相关人士表示,办法的实施,从制度上隔离了实业板块与金融板块,有利于金融控股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防范风险交叉传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与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协作,推动金融控股公司健康有序发展,提升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