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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的注册资本每年要进行实缴吗(什么是认缴注册资本和实缴注册资本)


1、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2、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根据法律规定,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也应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此情形下,如果股东出资不实(可以理解为“未缴纳出资”)或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那么法院是可以裁定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其需在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这里的“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法院可以判定尚未届至公司章程所规定缴纳期限的未缴出资股东缴付未履行的出资。那么也就是说,如果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那么股东未缴纳的出资也可以视为提前到期,股东需向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履行缴付出资的义务。


三、需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四、可能会被限制分配利润,甚至被解除股东资格。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如果经过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或返还出资的,那么公司也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五、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对外进行股权转让,仍有可能会被公司或公司债权人追究责任。如果转让股东不存在恶意隐瞒、恶意欺诈等过错,则该股转合同为有效合同。受让人如果明知或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实缴出资,但仍签署股转协议愿意受让股权,那么公司或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最高院审结的一个案件中,股东以其持有的标的公司50%股权认购了某信托产品的次级份额,并与信托公司办理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手续。但在股权转让前,原股东并未完成对标的公司的出资,信托公司受让股权后,被法院判令对标的公司的对外负债在原股东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附部分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80.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2、《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判定尚未届至公司章程所规定缴纳期限的未缴出资股东缴付未履行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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