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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准则1101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01号)


财会〔2021〕31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


财政部


2021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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