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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费用的二级科目包括哪些内容(销售费用属于一级科目还是二级科目)

临近春节了,我们很多单位都采购一定的商品啊,作为礼物发放给员工当福利,或者是用来答谢客户。那么这种赠送礼品的行为在会计上和税务上应该怎么处理呢?


我们首先来说一下会计上的处理,赠送给员工的话是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然后再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分配到制造费用,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当中去。而赠送礼品答谢客户则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二级科目是业务招待费。


我们再来看看税务上的处理,这个税务上相比会计上要复杂一点,它涉及到三个税。


一是增值税方面,我们看一看,这个外购的商品用来发放给职工当福利,不视同销售,因此进项税额要作转出处理,计入到应付职工薪酬中去。而外购的商品用来答谢客户,这属于无偿赠送,这种情况下是视同销售的,有销项税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是个人所得税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了个人交纳个税的工资、薪金范围,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同时该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由于发放礼品给员工当福利,是能够区分到员工个人的,因此是要作价并入到职工工资薪金中缴纳个税的,从员工工资中扣缴个税。这个时候如果我们单位啊,不想增加员工的个税负担的话,我们不要通过直接为员工承担个税的方式,可以通过适当提高员工工资的方式实现。


我们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呢,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的规定:“三、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赠送礼品对客户而言属于偶然所得,要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单位进行扣缴,我们给客户赠送礼品,不可能让客户还要来交税,所以只能由单位来承担,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是企业所得税方面。我们发放礼品给员工,这属于职工福利经费,要控制在职工的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因为啊按照税法规定,超过14%的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要进行调增。而赠送礼品啊给客户,属于业务招待费,只能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还不能超过我们当年企业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另外啊,这个客户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我们企业给承担了,但是在税法上这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因此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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