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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延迟纳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延迟缴纳)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个人买卖股权已经不是什么稀罕事。大部分情况下股权转让款都不会一次支付,但是股权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需要由股权受让方一次代扣代缴。这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股权受让方应支付的第一期股权转让款还不够代扣代缴个税的情况。


许多人会觉得都这样了,是不是可以让我个税分期缴纳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这个问题。


一、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没有分期,或可以递延纳税的专门政策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个人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并没有说明可以分期计算,其他个税文件也没有任何分期计算的规定。



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时,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就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协商完善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和税局沟通来确定合理方案



1、第一期股权支付款修改为至少应涵盖应代扣代缴的个税


如第一部分分析,股权受让方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相应的税款受让方必须足额代扣代缴,对受让方来说,无论合同约定其应付的首期股权转让款是多少,他们都至少要支出和应代扣代缴税款等额的现金,既然如此,还不如加大合同约定的首期付款额。


2、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股权转让价款,或签订补充协议


在股权转让中,分期付款的原因经常是有股权转让相关的风险未完全化解,所以股权受让方才分期付款,避免一次性付款后,因为已知或未知风险产生损失无法弥补。


这种情况下可按净额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扣减预计的风险损失,另可以合同奖励,或待风险解除后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支付余款。那么相应的首次代扣代缴税金就可以降低。对股权出让方来说,也可以避免风险实际发生时,他们的股权转让收入实际减少,但已经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无法或很难退回的情况。


3、和税务局沟通当地执行口径,或申请延期纳税


目前全国统一的政策还是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需一次申报缴纳,但是纳税人在分期收款的情况下,可能缺乏纳税必要资金也是实情。同时在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中,虽然未说明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分期计算的方法,但是也未明确说明不能分期缴纳,所以部分税局也是有不同理解。建议在股权转让方案设计前和主管税局充分沟通,以争取有利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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