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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例分析|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追缴个税并罚款

4月19日、4月20日,广东省潮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江苏省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先后公示了两则行政处罚决定,都是企业应当做视同分配股息红利处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未代扣代缴,被追缴税款并处以行政处罚。

案例一是企业通过会计科目将应当分配的股息、红利分配到股东名下,但尚未实际支付的,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的规定,视同分配股息、红利。

案例二是股东消费后向企业报账,因该消费性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1条的规定,视同分配股息、红利。

构成视同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及时代扣代缴个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避免被追究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案例一:应付股息红利挂账未支付,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被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东佳X食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潮税一稽罚〔2022〕3号

违法行为类型: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2020年12月31日,你公司通过召开202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决定按持股比例分利2999877.12元,并在2020年12月31日转63号凭证通过“应付股利”将红利分配到各股东个人名下(陈X甲2679344.64元,陈X乙85248.00元,陈X丙117642.24元,林XX117642.24元,应交个人所得税599975.43元),按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99975.43元(陈X甲535868.93元,陈X乙17049.60元,陈X丙323528.45元,林XX23528.45元),同时计提代扣个人所得税599975.43元(陈X甲535868.93元,陈X乙17049.60元,陈X丙23528.45元,林XX23528.45元)。上述股利尚未支付给相应股东,也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2018年1月你公司一处房产竣工,通过1月转45号凭证由“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3388716.78元,该处房产佳业公司于2019年开始缴纳房产税,2018年该处房产没有缴纳房产税,存在少缴纳房产税问题。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对未缴税款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13034.28元。即:(599975.43 26093.12)×50%=313034.28元

罚款金额(万元):31.30342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2-04-19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潮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案例二:股东个人消费公司报账,未作视同分配红利处理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淮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淮安市淮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19年5月取得一张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扳手汽车维修中心购买烟酒的收据,实为股东个人消费报账,金额8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7400.00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淮安市淮X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XXXXXXXXXX657P

处罚结果: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共计17400.00元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87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2022-04-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2022-04-20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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