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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减免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和 一、对小型微政策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关于的部优惠实施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实施策的通减免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经营得企业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工商户日。

企业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1年小微4月2日



信息来源: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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