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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法定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是指税法规定的,在经营活动中)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支付非居民企业所得的单位或个人,需要判断自己是否属于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法定扣缴义务人,如果未履行扣缴义务,会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1. 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判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下列情况下,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境外所得,需要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a) 法定扣缴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b) 指定扣缴义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形之一时,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并交送《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以告知所扣税款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扣缴期限和扣缴方式等。


Ø 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


Ø 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


Ø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税务机关判断是否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依据,是境内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发生交易往来时在税务机关备案的《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及非居民企业申报纳税证明资料等信息。


注:


承包工程作业,是指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修缮、装饰、勘探及其他工程作业。


提供劳务,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加工、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仓储租赁、咨询经纪、设计、文化体育、技术服务、教育培训、旅游、娱乐及其他劳务活动。




2. 增值税扣缴义务的判断


根据《增值税法》、《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下列情况下,需要代扣代缴:


a) 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


b) 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c) 工程作业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不能在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下列证明资料的,应履行扣缴义务:


Ø 非居民纳税人境内机构和个人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及其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资料;


Ø 非居民委托境内机构和个人代理事项委托书及受托方的认可证明。




3. 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扣缴义务人如果没有依法履行扣缴义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追缴税款,或者从该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其他收入项目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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