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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票否决权(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

知识产权是决定着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能通过的必要因素,知识产权获取时间,知识产权和高新收入的关联关系都是决定高新企业认定的通行证。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工作指引、评审标准及要求,对高新认定中知识产权要素及逻辑关系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知识产权规划方案建议。


1.知识产权评价体系


从管理办法可以看出,知识产权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是申报高新的必备条件,如企业知识产权不符合这一条规定,则不具备申报高新的基础条件。故该项评价会对高新认定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


2.知识产权影响高新通过率的关键因素


1)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关联性问题


部分企业由于时间问题、费用问题等各方面原因,所规划的知识产权性质与本身主营业务以及主要技术领域不匹配,导致专家评审时判定为无效知识产权。


例如:某个企业技术领域为新材料,主营业务产品为节能或防火材料,而企业所规划的知识产权全部为软件著作权,则专家在评审时会认为软件和新材料是两个完全不相干的技术领域,软件无法在节能或防火材料产品上提供关键作用,故会被评价为无法对主要高新产品或服务提供知识产权的支撑。


2)知识产权全部为认定当年获得


部分没有通过高新认定的企业,其主要原因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全部为软件著作权)均为认定当年获得证书。有些企业对这个原因持怀疑态度,认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获得时间做出规定,为何认定当年的知识产权无法通过评审。


究其原因,虽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并没有对知识产权获得时间做出规定,但牵扯到知识产权与上年度高新收入之间的逻辑关系。如果企业的知识产权(特别是全部为软件著作权或者全部为转让所得)全部为认定当年获得,则说明上一年度企业无有效的知识产权,也就引申出上一年度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收入没有相关的知识产权作为支持作用,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票否决。


3.高新认定中知识产权规划建议


如何在高新认定中,规避掉知识产权因素的大坑?我们给出以下几点有关知识产权规划的建议:


1)知识产权申请的连续性


由于部分企业平时不太注意对自己核心关键技术的保护,没有及时进行知识产权申请,导致申报高新时临时抱佛脚,造成前面论述的知识产权证书均为认定当年同一时间下证问题,最终没有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规划建议:在进行知识产权规划时,一定要注意知识产权的连续性,对自己研发出的新技术新产品随时进行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每年授权或申请至少2-3项知识产权。既保护了自己的核心关键技术,又为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铺平了道路。


2)知识产权转让所得时间问题


有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全部为转让所得,这种情况下,务必在申请认定当年的上一年度前完成知识产权的转让,否则不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一票否决。


规划建议:如企业知识产权全部需要转让所得,则建议每年转让2-3项知识产权,这样就避免了知识产权和高新收入之间逻辑不通的问题。


3)知识产权类型规划


部分企业在规划知识产权时,由于时间或者各方面经验等问题,造成前面论述的知识产权和主营业务产品关联性不强的问题。


规划建议:企业认证梳理自身的主营业务产品及技术领域,确定合适的知识产权类型。目前最容易获得的知识产权为软件著作权,则企业在规划软件著作权时,一定要分析自身的主要产品是否和软件相关。如企业的主营业务产品和软件之间看起来关联性不是很大,则建议尽早规划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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