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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02年退役士兵有什么补偿或安置)

# 退役问答 #




——风雨不停






战友,你好。依据你提供的情况,不能直接确定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做法是否合理,因为有很多关键性因素你没有说清楚。我们把两种可能存在的情况和依据都拿出来分析一下,仅供参考。




开始之前,要必须明确的是,你属于2011年《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之前入伍的士兵,且退伍时选择了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之前的政策安置,因为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以后的相关政策,你是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的。











第一种情况,如果你为城镇籍应征入伍的大学生士兵,无论是在校生,还是毕业生,无论是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还是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参联字1号)文件精神,都符合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条件。




目前,问题的症结出现在你到底该以哪种方式移交。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国发〔1999〕27号)第四条规定,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四)项为特殊项:“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如果你符合上述任何一项,应该作转业安置,如果不符合,则只能作复员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如果你符合以转业方式移交,那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档是没有依据的,如果以复员方式移交,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退档则符合政策规定。




因为《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三项明确规定,士官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同步进行;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按照惯例,转业士官其档案实行集中审理交接的办法,一般从翌年的1月开始,至4月底结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资,由部队发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档案材料,由军队各大单位军务部门分别向有关省级安置部门进行移交;各省级安置部门应及时审核档案材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发《接收安置通知书》,对有疑义的及时与大单位军务部门沟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将档案材料退回军队大单位军务部门,并说明退档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到地方安置部门报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随年度退役士兵集中离队,其津补贴由部队发至当年12月31日;档案材料由部队师(旅)、团级单位直接邮寄安置地民政部门,由安置地民政部门组织审核,逐级报省级民政部门审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成立后,归口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办理)






第二种情况,如果你是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则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法没有依据。因为,按照总参谋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通知》(参动﹝2008﹞4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第二项规定,招收的士官,服役期满第三期(上士)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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