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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地图管理条例开始实施(2016年1月1日起地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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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开放的地图市场已经形成。地图内容与品种日趋丰富,地图种类由相对单一的纸质地图、地球仪等扩展到电子地图与互联网地图领域,从事地图服务的单位由传统的地图出版社向一般出版社、导航电子地图服务提供商、互联网企业等延伸,影像地图、街景地图等新型地图产品日益普及,地图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是送审主体,具体包括:出版地图的出版单位、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展示者或者登载者、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进口者、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出口者以及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生产者。违法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根据《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若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地图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由于互联网地图传播速度快,具有实时性和交互性的特点,互联网地图上的新增地理信息不可能随时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因此,必须由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来承担核查校对的责任。若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主体是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违法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


这里规定的行政责任仅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二是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有处罚权的部门,发现并确认违法行为人有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行为的,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本条规定了五种行政处罚:


警告。违法行为人有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行为,情节轻微的,由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予以告诫,申明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罚款。对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违法行为由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对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根据本条的规定,可以在责令违法行为人改正其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也可以不对违法行为人处罚款,但不可对违法行为人单处罚款。罚款额度为20万元以下,具体数额根据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有违法所得的,由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规定予以没收。


责令停业整顿。违法行为人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责令其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业务活动,予以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行核查校对,情节严重的,除由有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外,颁发测绘资质证书的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对其给予降低测绘资质等级或者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的处罚。


《地图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涉及的刑事责任主要指《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本文依据《地图管理条例》《地图管理条例释义》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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