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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是那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划重点


其中,《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将依法依规严查严处!


小编温馨提醒您:


勿碰“高压线”,守法是王道。


大家一定要依法依规去参保缴费哦!


以下行为都将触犯法律红线


↓↓↓


1、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


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3、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


后果: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撰稿:奉贤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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