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办法(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哈政办规〔2019〕1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29日


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体制改革,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体系,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程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项目建设、使用或资产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委托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优质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委托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在哈尔滨市行政区域内,由市政府决策实施、以政府投资为主、具备代建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通过代建制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代表市政府重点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以及市政府交办的其他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


第五条 经市政府授权,由委托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代建单位,由代建单位组织实施《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所列项目建设。


第六条 代建项目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委托单位制定代建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经市政府批准,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二章 委托单位和代建单位职责


第八条 委托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内容和标准,制定代建方案。


(二)审核项目设计方案,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前期审批手续。


(三)审核代建单位用款计划,协调市财政局落实政府资金。


(四)协助代建单位开展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工作。


(五)监督代建单位及时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协助代建单位办理项目资产移交。


第九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对项目前期、建设、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进行全过程管理。


(二)组织编制代建项目预算,并报送市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或委托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四)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批工作。


(五)办理项目报建审批手续,组织开展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等的招标、采购工作,签订相关合同。


(六)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按项目进度向委托单位申报用款计划,按月向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和委托单位报告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存在问题等基本情况。


(七)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


(八)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并报送委托单位审核及政府职能部门审计;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


(九)做好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有关技术资料的整理、汇编、移交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条 委托单位提出的代建项目需求,须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委托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并按期交付使用。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组织施工单位采取创新工艺工法、应用新技术等方式提高生产效率,节约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 严禁利用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等方式,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客观因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和施工方案调整的,应当坚持事前审批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和建管交接,完成市财政结算评审,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建设各环节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代建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应当一并将工程建设及财务档案和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委托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严禁转包或分包。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解决代建项目涉及多区域、多部门的共性难点问题,对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进行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中心负责对已批准实施的代建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汇总项目进展、完成投资额和开竣工等情况,按月报送至市住建局。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管理权限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管,委托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严格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市政府投资的代建项目,原则上采取“零服务费”方式实施,代建单位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建设项目管理费。为鼓励代建单位优化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工期、提高工作效率,可实行奖励机制。


第五章 奖惩规定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以及在审计、稽查、评审、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导致工期延长、投资增加(超出合同价款但未超出概算投资)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未经批准造成代建项目超出概算投资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代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如项目整体结算报审额对比项目概算投资额有节余,经市政府批准,可根据代建单位合同执行、工期安排、质量安全管控、投资效益等情况,按照节余资金的10%至20%给予代建单位奖励。奖励金额度以代建管理费的10%为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哈尔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目录


一、道路桥梁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Ⅰ类项目


1.穿越铁路、江河等桥梁、隧道项目。


2.建设内容包含桥梁、隧道的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项目。


——Ⅱ类项目


1.城市次干路、支路项目。


2.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项目。


二、其他专业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1.城市地铁、轻轨、云轨、智轨等轨道交通项目。


2.规模较大、工艺复杂的主题公园、绿地、广场项目。


3.供水、排水、供热等市政公用项目。


4.公交首末站、站台(廊)、快速通道等公共交通项目。


5.非市场化运作的垃圾、污水处理等环境卫生项目。


三、社会事业项目


1.科学、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民政等公益类公共服务基本建设项目。


2.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管理及业务用房等基本建设项目。


四、住房保障项目


1.棚户区改造项目。


2.保障房建设项目。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